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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个结果
  • 简介:数债务是否基于同一原因而发生?数债务人中之一人是否负有最终责任,均无法用以区别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反而将应是连带债务者评价为不真正连带债务。在连带债务以当事人明示或法律规定为发生要件之脉络下,这项评价矛盾,将显得更尖锐。不仅当事人出于担保债权的目的,而约定连带债务,立法者亦考量到,的确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而制定法定连带责任。连带债务成立规范逻辑结构,乃数债务间存在着担保债权实现之需求,是以规范设计上,势必以同一给付目的、各付全部给付之责作为连带债务之发生要件;以债权人得向各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作为法律效果。如此之规范设计,方处在理性之结构之中。

  • 标签: 连带债务 连带保证 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不真正连带
  • 简介:股份合作组织作为新兴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改革的产物,目前法律规定较为欠缺,内部治理结构更是立法制度设计必不可少的环节,因而有必要在立法上对股份合作组织内部的治理结构进行立法探索。山东省莱芜市程故事社区是股份合作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实践的一个典型例子。我国在股份合作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立法中应该注意区分集体资产改革主体的性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等问题。

  • 标签: 股份合作组织 内部治理结构 调研数据 个案分析
  • 简介:由“双重空间分割”形成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与其相对立的公益之间关系建立的框架,形成了都市空间的古典型法律结构,但其本身难以回避或者会重新出现再生公地悲剧。日本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建立了“最小限度规制”原则,随着“城市型社会”和“缩小城市”的浮现,“协议模式”作为“权利模式”的补充制度,建立利害关系人之间交涉与调整的制度框架,显得越发重要。自2004年行政事件诉讼法修改以来,针对城市规划的争讼可能性正不断扩大。未来的司法判断,应更为注重程序化的作用,努力“促进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协议”,并利用司法的事后性影响政策决定,再对城市规划进行重新审视。

  • 标签: 都市空间 城市规划法制 城市化社会 城市型社会 缩小城市 公地悲剧
  • 简介:要建立健全植根于我国特定文化和价值背景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不断完善公办高等学校治理中涉及的治理依据、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学术机构和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等一系列制度性安排和运行机制是关键。

  • 标签: 公办高等学校 治理结构 党委会 校长行政化 学术委员会 理事会
  • 简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公共信托之功能,在于保护公众的期望,以防不稳定的变化。公共信托理论原本是美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制度。美国各州将公共信托理论的宪法化,强化了这样一个理念:公共信托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它可以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的变化,来回应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中的新问题。在公共信托理论的法律关系中,委托、受托和受益的三重性是理解公共信托目的之关键。在自然资源这类公共信托财产上,政府作为受托人既承担着私信托法所类推之信托责任,也承担着作为普通法上的积极和消极责任;法院既要对侵犯公共信托资源的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要对私主体侵犯公共信托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共信托理论也要求个体作为公众成员承担保护公共信托资源的社会责任。

  • 标签: 公共信托理论 宪法化 主体结构 责任体系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对我国刑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其所呈现的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主要体现在犯罪范围的扩张和刑罚结构的调整这两个方面。《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20个罪名,并对若干旧罪进行了内容扩充。犯罪范围的扩张方面反映了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消长。随着法治的发展,行政权受到限制,而司法权有所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刑法中的犯罪范围随之扩张。与此同时,为减少死刑创造条件,我国的生刑也逐渐加重。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贪污罪、受贿罪设置了终身监禁。通过刑罚结构的调整,使我国刑罚分布更为合理。

  • 标签: 《刑法修正案(九)》 犯罪范围 刑罚结构
  • 简介:本文从历时性视角分析欧美大学学术自治、教授治校等演变历程和法治规则建构。现代大学危机在于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学术力量式微,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变革必须基于大学的本质(学术)和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法治)相融合的路径,厘清教授治学和依法治校之耦合点和共生机理。只有彰显大学组织本质属性的'法治',才具有实质意义,教授治学才能真正实现。

  • 标签: 学术自治 依法治校 治理结构
  • 简介:我国现行二元双轨制的地权结构,乃是建立在中国共产党公有制的政治信念与政治实践、大众民主社会物质生活平等之内在需求的基础上,同时得到了我国集体主义传统法律文化的文化正当性支持。在此政治、社会与文化的基础上,配合物权制度逻辑及所有权公益性的强化与功能的单一化,立法者在法律上构造出土地国家所有权与集体所有权及其各自的用益物权。平等、共富不仅仅是现行二元地权制度旨在实现的价值目标,也应当成为我国地权革新不可改变之价值目标,土地公有制仍然具有高度的可欲性。至于现行二元双轨地权结构是否足堪承受平等、共富价值目标之重,是否有其他以土地公有为前提之法律制度构造可堪实现平等、共富的价值目标,才应是我国地权制度革新所亟需研究之课题。

  • 标签: 二元地权结构 制度根源 价值目标 地权革新
  • 简介:在我国既有的对疑难案件的研究中,论者多从语义学角度将疑难案件的成因归结为法律的开放性结构,并将理论基础追溯到哈特于《法律的概念》中所持的观点。然而这不仅不符合哈特提出法律开放结构的理论语境,同时也忽略了开放结构在哈特理论中是疑难案件的解决方法而非产生根源这一重要观点。该误读的产生,究其实质乃在于既有研究混淆了语义学与语用学之间的界限,过度依赖于脱离语境的语义学分析,不仅无法认识到疑难案件产生的根源,也无法为其解决提供有力方案。

  • 标签: 疑难案件 开放结构 语义学 法律实证主义
  •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 标签: 欧洲多元人权保障体系 立法移植 案例法借鉴 交互性影响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 简介:通过对Y省W市政法委员会调查研究,由“案件”及“结构”,并由“结构”及“人”逐步进行剖析,分析基层政法委员会作为“他者”与其他政法机构互动中组织结构及实际作用的建构历程。基于时空要素,归纳了这一组织内部与外部构造及其表达方式,为司法改革中的党与法治关系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 标签: 政法委员会 案件协调 执法监督 政法传统 政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