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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转型时期凸显利益多元化特征,而和谐社会的司法建构,应当在保证争讼主体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以整体性观念衡量利益纷争。对话的法律论证模式从程序上保证了多元主体参与法律决定、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权利。但是,只有平等的对话与协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法律决定是在对话式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融贯的司法信念进行整体衡量的结果。

  • 标签: 社会转型 利益多元 法律论证 融贯论 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