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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摘要设区的市立法的报批、审查和备案具有一定的程序限制;设区的市立法评估的标准应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可行性和规范性等标准;设区的市立法备案和审查监督制度有待于完善。
简介: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设区市立法权的行使要受到法律保留、列举事项、立法权能三方面的限制。出于对《立法法》既定立法制度的遵循,取得立法权的设区市应当在此界限范围内行使其立法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行设区市立法权制度已无进一步改进或完善的空间了。现行设区市立法权制度的合理性、实效性及《立法法》修改过程中各种意见、建议、观点的正确性,都有待在设区市立法权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得到进一步验证。
简介:刚刚修改通过的《立法法》修正案关于授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规定极具争议。针对这诸多争议,文章首先从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两个方面论证该规定的合宪性,进而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社会实践的情况确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明确范围。这种立法权限范围是不合理的,因为实践中必将产生远超出立法事项外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已经纳入立法规划的法案搁置以及超范围的同级别政府规章的监督问题难以解决。消解这些问题的最佳途径就是通过全国人大的单项立法放松对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限制。
简介:我国既往的地方立法在保护历史文化的制度设计方面存在诸多不足。新获授权的设区的市在进行历史文化立法保护的制度设计上,应当确立和遵循合法、创新和人本等三项基本原则,并应主要围绕类型化保护、本土化保护、社会化保护、商业化保护和数字化保护等制度架构进行立法设计。
简介: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拟将过去49个较大的市才享有的地方立法权扩大至全部282个设区的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表示,"这是分量比较重的一个修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确定的改革任务的一项重要举措,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密切相关。"较大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由来"较大的市","大"不是单纯指人口多、面积大、GDP高。
简介:摘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行驶与实践已有较长时间,地方立法工作已经卓有成效,但仍然存在立法范围较狭隘、立法资源不平衡、法的解释、适用反馈与完善存在不足、立法队伍不充足、地方特色不明显等问题,设区的市应该着重推进立法专业队伍体系建设,加强立法评估工作,坚持立法制定与解释并重,以保障法制统一,同时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和优化地方立法资源布局,确保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科学与合理行驶。
简介:2015年3月15日修改之后的《立法法》正式实施,地方立法权主体由"较大的市"扩充到"设区的市"。无论是"较大的市",还是"设区的市"被授予立法权,都面临着合宪性的考量。宪法是地方立法权的基础和源泉,因此,"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应当且可以从《宪法》中获得解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保障宪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设区的市"立法不仅有实践基础和现实需求,而且其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将抽象的宪法原则或宪法规则具体化,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宪法在其辖区的实施,从而获得合宪性。
简介: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正完成,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地方立法在设区的市层面上实现了主体扩容、权限收缩:一般地方立法主体从49个"较大的市"扩展到280多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以及全国人大批准的东莞、中山、嘉峪关和三沙等四个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普及到了全国320多个地级行政区,成为全国普遍性享有的地方权力。
简介: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获得授权并非一步到位,而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授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这些因素之间怎样合理地界定和排列组合,以此形成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为授权机关分批授权,定下一个相对客观与合理的标准。
简介:5月2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这是新修改的立法法实施后,我省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中,经当地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第一粒扣子要扣好""这是我省新获立法权的设区的市颁布的第一个法规,也可以说是第一步,这一步一定要严格要求。用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讲,就是第一粒扣子要扣好。"省人
简介:设区市立法工作在促进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全方位可持续发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迫切需要通过加强立法工作建设来提供制度保障。
简介:停车泊位不足,车辆乱停乱放,公共停车场建设滞后等,是导致停车难的部分原因。停车难已经成为了现代化城市的通病,停车难困扰着政府管理和城市生活。停车秩序混乱影响城市形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道路通行权。设区的市依法做好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制度设计,通过政府立法努力解决停车管理难题。
简介:较大的市立法是我国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较大的市立法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但是迄今为止关于"较大的市"产生的历史背景,诸如1994年以后国务院未再批准较大的市、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重提较大的市立法等问题,始终缺少理论结合实践的探讨。本文旨在就"较大的市立法"的产生、发展/停滞、重启/扩大的内在原因与现实进程,予以深入分析。
简介:全国人大对立法法作了新修改,赋予全国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如何承接立法权下移,成为各地新的课题。就广东省个案而言,用好设区的市立法权,加强地方立法能力建设以制定良法、实现赋权之目的,继续走在改革开放前列,成为当务之急的主要法治议题。
简介:作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来说,既要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及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不重复等立法原则,又要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及各方面共同参与的立法机制,还要坚持问题导向立法,努力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简介:房屋交付以后小区的共有部分都是属于全体业主的;用于其管理和维护的费用,当然该全体业主分摊;但资金使用者——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承担信托责任一公开、透明地在每个业主监督下履行合同义务或职责,同时收取自己的管理报酬。
简介:地方立法权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截至2015年2月,我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尚没有地方立法权的233个。
简介:为实现良法善治的目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全国范围内已有许多地方开展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赋予与行使的工作,但在此过程中存在诸多“失范”问题.设区的市必须坚持立法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思想观念上、机制体制上、机构队伍上要有所突破、有所创新,扎扎实实、积极稳妥地推进立法工作,才能使地方立法权的“红利”最大化.
简介:新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的修改使得地方立法体制发生重大变革,山东省地方人大立法工作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形成了独具一格的地方特色,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与不足。以地方人大立法的程序机制为视角,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优化地方人大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应注重地方立法项目的规划、强化论证程序、优化立法审议程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地方立法的民主协商机制及其程序规则等。
论设区的市立法监督机制
设区的市立法程序、评估与监督研究
设区市立法权的权限解析
论设区的市立法权范围——兼评《立法法》修正案第31条
设区市立法保护历史文化的制度设计初探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的立法权限与要求
宪法实施视阈下的“设区的市”立法权
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从地方立法实践的角度
浅议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评价体系
我省新获立法权设区的市首部法规诞生
加强设区市立法工作 促进黑龙江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论设区的市停车场管理问题的立法规制
较大的市立法:历史演变及其动因分析
立法赋权于设区的市——从背景、理论到实践的探究
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如何搞好地方立法工作
从欠费根源看北京市立法的对策
着力构建地方立法新格届——河北省设区的市全部被赋予地方立法权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研究——以沿海经济欠发达A市为例
山东省地方人大立法的程序机制研究——以设区的市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