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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法国学者认为:'社会对犯罪的反应不是一种本能的、专断的、盲目的反应,而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规范的、从本质上来说具有司法裁判特征的反应。因为,在已实行的犯罪与刑罚之间有一场‘诉讼’,即刑事诉讼。'[1]而'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由控、辩、裁三方构成的三角结构',即'控辩式三角结构'——法官应当中立地裁判,控诉和辩护者都应当有机会让法庭确信其立场。[2]它既适用于审判程序,也适用于审前程序

  • 标签: 中心视野 化改造 审判中心
  • 简介: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侦查行为侵权性的特点和律师法律服务职能的本质决定了侦查程序被害人获得律师帮助权具有正当性根椐。该权利应当包括提供法律咨询、阅卷权、在场权、调查取证权、代理申诉、控告和提供意见权六项具体权能。为了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为被害人提供有效法律帮助,还必须解决律师的数量、律师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性的检验标准和侦查机关侵犯律师帮助权的法律后果三个问题。

  • 标签: 侦查程序 被害人 律师帮助权
  • 简介:<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损害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它是两大法系许多国家(地区)立法确认的解决被害人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从诉讼史上考察,民事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民事权利主要通过刑事附带

  • 标签: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 损害赔偿 刑事案件 公安司法机关 财产保全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公诉案件当事人,被害人与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原告”履行控诉职能,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暴露出许多问题。德国附带诉讼制度允许被害人作为附带诉讼的原告人而非公诉案件本身的当事人参加公诉,具有合理性。借鉴德国的做法,我国应增设刑事第三人制度,让被害人作为刑事第三人参加诉讼,并赋予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从而有效解决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参诉问题。

  • 标签: 公诉案件 被害人 当事人 德国附带诉讼 刑事第三人
  • 简介:《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是在特定背景下,以德国基本法为根据而单独增加的条款。它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止使用的讯问方法及违法取供的程序性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文的内涵在德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扩展,目前已经成为德国言词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法则。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增设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背景与德国当时增设第136条a具有许多相似性,应当借鉴德国做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言词证据禁止法则。

  • 标签: 言词证据 禁止 讯问 自由陈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