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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诽谤公器私用现象是近年来一个持续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对诽谤但书设计的薄弱环节——兜底条款进行规范分析;其次对诽谤公器私用进行实证分析,解析其公器私用的经济逻辑和社会动因;最后对比分析了解决诽谤公器私用的三种路径,认为诽谤国家公诉权的废除是当下的最佳选择。

  • 标签: 诽谤罪 公器私用 除罪化 国家公诉权
  • 简介:新媒体作为现代传播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具有信息传播的即时性与广泛性、信息平台的数字性与多样性、信息交流的自由性与持续性和信息受众的平等性与互动性等特点。因此,在新媒体的背景下,诽谤在认定散布行为时应考量“公然性”的条件;在认定损害结果时应着重传播手段的严重;在认定犯罪主体时应根据不同的传播方式区别对待;在认定犯罪主观故意时应当包括间接故意,以此对诽谤进行准确司法认定。

  • 标签: 新媒体 特点 诽谤罪 司法认定
  • 简介:摘 要: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在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社会实践与个人生活的同时,也为刑事犯罪提供了新的环境和手段,由此不断冲击着人们现有的传统刑事安全观念,其中网络诽谤在互联网高速应用的情况下作为一种新的诽谤犯罪形式应运而生。目前来说,网络诽谤存在转发速度快、取证较难、诽谤行为的界定与犯罪主体相对隐蔽等问题。笔者将对网络诽谤的概念与性质进行详细的阐述,并对目前刑法对网络诽谤的规制问题一一做出分析与思考,并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来进行应对。

  • 标签: 诽谤 网络诽谤 刑法
  • 简介:<正>(一)《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载,东汉末建安年间,魏郡太守国渊,曾用辨验字迹的办法,破获投书诽谤者。这是一个很有名的案例,对后代影响很大。唐代张(?)判断盗粜仓粟案,宋代郎简判断子婿争田案,王安礼破获投书告人案,都是师承的国渊验字破案的办法。宋代郑克在《折狱龟鉴》中,曾把国渊验字破案、与王安礼验字破案,合并予以介绍。其文如下:

  • 标签: 王安礼 三国志 我国古代 诽谤者 东汉末 诽谤罪
  • 简介:我国古代即有关于诽谤的规定,如《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律》有“诽谤者诛,偶语者弃市”的规定、《唐律疏议》有“指斥乘舆”的规定。原79刑法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97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标签: 诽谤罪 证明责任 剥夺政治权利 分配 《唐律疏议》 情节严重
  • 简介:在我国刑法中,立法"定性加定量"的定罪模式决定了量要素作为一种"犯罪门槛"普遍存在于刑法分则的条文中,诽谤的成立也需要达到特定的犯罪门槛。"两高"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司法解释中对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有针对性的细化,增加的"点击、转载次数"标准和"行政前置模式",促使网络诽谤的犯罪门槛下降,并使得网络诽谤表现出不同于现实诽谤的犯罪门槛。而诽谤的"网络门槛"下降,对于法益保护前置化、促进刑法的网络扩张以及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 标签: 网络犯罪 诽谤罪 犯罪门槛
  • 简介:加大打击网络诽谤是切实保护公民名誉权的现实需要,有利于促进网络信息的健康发展.但操作不当则可能压制言论自由和网络反腐,不利于推进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如何实现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不仅触及社会的敏感神经,更对顶层设计和执法能力提出了严峻的考验,值得深入思考.

  • 标签: 网络诽谤 言论自由 名誉权
  • 简介:"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提供便捷、自由的舆论空间平台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散布虚假信息提供了渠道。因网络独有的高隐匿性、快传播性、强扩散性,使得网络诽谤比传统诽谤的社会危害性更大。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进行了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诽谤的认定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一方面,法官徘徊于罪与非的认定两难境地,造成法院判决的"冰火两重天",不利于名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官的客观化认定趋向,致使涉及公权的案件有扩大之嫌,不利于言论自由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空间下,法官只有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真实恶意"原则,从偏重客观认定转向主观认定,并对涉及公权与私权的网络言论区分对待,通过重构网络诽谤司法认定的价值理念、认定方式及认定路径等方式,限制刑法的介入,给予网络言论自由更大的容忍度及保护度,从而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

  • 标签: 网络诽谤罪 真实恶意 刑法规制
  • 简介:从编发短信"诽谤"县领导被判有罪,发展到报道诽谤案的记者也被以诽谤立案侦查,这不仅仅是一个罪与非的判断问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同样要遵守程序法,司法机关不能轻易将涉嫌诽谤的自诉案件转换为公诉程序启动。对进行负面报道的记者,以诽谤立案值得高度警惕。开这样的先例,已经危害到正当的舆论监督权,乃至国民普遍的民主权利。避免权力造必须重新反思官员的"官"意识,归根到底是要进一步强化官员的公仆观,尤其是对滥用公权力者,如果尚未构成犯罪,也应令其承担相应的其他不利后果。

  • 标签: 媒体 诽谤罪 权力 公仆 不利后果
  • 简介:监督、报道是记者和媒体的权利,发展到报道诽谤案的记者也被以诽谤立案侦查,辽宁西丰又发生了一起以短信方式诽谤县委书记的案件

  • 标签: 媒体诽谤 权力造 罪探析
  • 简介:网络诽谤是一种典型的利用互联网工具实施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网络诽谤引起的侵权纠纷是网络技术产生发展过程中一个新的法律现象。在对网络诽谤认定过程中,言论自由和名誉侵权两者之间的界限很难把握。在对其约束和规制的过程中,极易引发与言论自由和网络监督的价值冲突,由此带来诸多的质疑和争议。

  • 标签: 网络诽谤 言论自由 网络监督
  • 简介:继王帅、吴保全之后,遂宁市蓬溪县又惊现青年邓永固所谓诽谤政府(官员)案。从三案社会整体反应来看,多数人都很明显地站在王帅们一边,认为政府做得过火了。

  • 标签: 政府 诽谤 正视 蓬溪县 遂宁市
  • 简介:开过锋的利刃、填满子弹的长枪,这些都能致人于死地。更有甚者的是能杀人于无形。有道是人言可畏,积毁销骨。画中的美丽女子,天蓝吊带、身披白纱,仿佛不食人间烟火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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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由公平的竞争,不但令市场充满活力,而且使市场的经营环境得以改善。社会资源更加合理,消费者也能更好地从中受益。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最终结果就是。不适应竞争环境的企业,利润下降,份额减少,以致最终被淘汰出局。面对这种残酷的市场竞争,有些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得高额利润及市场份额。其中,商业排谤即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诽谤在诸多不正当竞争对为中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这种充满恶意的竞争.使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产品销量下降,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对于性质恶劣的商业排访计为,在各国立法中都给予7最严厉的制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谷永得捏造、

  • 标签: 竞争说 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对手 商业诽谤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信誉
  • 简介:很多事情都有两重性,“诽谤”尤其如此。我们通常认为,“诽谤”是贬义词,即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的意思。其实,“诽谤”还有另一含义。在古代,“诽谤”就是“议是非”,提意见,指过失,是一个褒义词。对待“诽谤”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把它视作洪水猛兽,不让人说话,甚至杀言官、禁偶语、设腹诽、搞文字狱;二是把“诽谤”当作“明得失”的镜子,视为珍宝,从谏如流。

  • 标签: 两重性 诽谤 贬义词 褒义词 文字狱
  •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诽谤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的不同在于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笔者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采取德日三阶层理论分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一规定蕴含的意义:第一,在保护的法益上,我国刑法只保护外部的、真实的、应得的名誉;第二,构成要件层次,事实与意见的区分,意见纵使尖酸刻薄也不在诽谤的规范范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此有故意;第三,在违法性阶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排除合理利益利用条款的适用,更加明确;第四,在证明责任上,和我国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不同,诽谤的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而且行为人具有故意,按照一般刑事证明的要求,自诉人或者公诉人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 标签: 诽谤罪 名誉 捏造事实 证明责任
  • 简介: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对被告人利用建行证券部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建行内部有存款利息高或有任务要拉存款为名,采取出具作废的证券代保管凭证并加盖业务公章当存单的方法,吸收他人巨额钱财没有归还的行为如何定性以及诽谤一节能否由检察机关公诉等问题有分歧意见。本文围绕具体争议问题进行法理评析。

  • 标签: 诽谤 诈骗 陈军 存款利息 审理过程 工作人员
  • 简介:诽谤的保护法益是规范的名誉.针对网络诽谤行为,司法解释对诽谤构成要件的删减不具有合理性.网络诽谤行为是否达到诽谤中“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借由犯罪的实体进行解释.网络诽谤行为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但尚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网络诽谤行为,没有必要纳入公诉范围,刑事法律在网络诽谤行为面前不必“大惊小怪”.

  • 标签: 网络诽谤行为 法益 举证责任
  • 简介:美国虽然标榜言论自由,但是却对黑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进行种族诽滂。美国在法律上禁止种族诽谤,各州还制定了各种各样的反诽谤刑事法案,但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这些法案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白人种族主义者利用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为种族诽谤的罪行开脱。民权运动胜利后,美国的反诽谤刑事法令开始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执行。但是由于存在根深蒂固的种族歧视,美国要彻底消灭种族诽谤,仍然任重道远。

  • 标签: 美国 言论自由 种族 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