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络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提供便捷、自由的舆论空间平台的同时,也为不法之徒散布虚假信息提供了渠道。因网络独有的高隐匿性、快传播性、强扩散性,使得网络诽谤罪比传统诽谤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罪进行了规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诽谤罪的认定存在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一方面,法官徘徊于罪与非罪的认定两难境地,造成法院判决的"冰火两重天",不利于名誉权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官的客观化认定趋向,致使涉及公权的案件有扩大之嫌,不利于言论自由的发展。因此,在网络空间下,法官只有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真实恶意"原则,从偏重客观认定转向主观认定,并对涉及公权与私权的网络言论区分对待,通过重构网络诽谤罪司法认定的价值理念、认定方式及认定路径等方式,限制刑法的介入,给予网络言论自由更大的容忍度及保护度,从而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
简介:开过锋的利刃、填满子弹的长枪,这些都能致人于死地。更有甚者的是能杀人于无形。有道是人言可畏,积毁销骨。画中的美丽女子,天蓝吊带、身披白纱,仿佛不食人间烟火一般。
简介:自由公平的竞争,不但令市场充满活力,而且使市场的经营环境得以改善。社会资源更加合理,消费者也能更好地从中受益。市场竞争所带来的最终结果就是。不适应竞争环境的企业,利润下降,份额减少,以致最终被淘汰出局。面对这种残酷的市场竞争,有些经营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方式,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获得高额利润及市场份额。其中,商业排谤即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诽谤在诸多不正当竞争对为中性质恶劣,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这种充满恶意的竞争.使企业的商业信誉受到严重损害,产品销量下降,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对于性质恶劣的商业排访计为,在各国立法中都给予7最严厉的制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谷永得捏造、
简介:我国刑法中的诽谤罪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最大的不同在于规定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笔者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采取德日三阶层理论分析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一规定蕴含的意义:第一,在保护的法益上,我国刑法只保护外部的、真实的、应得的名誉;第二,构成要件层次,事实与意见的区分,意见纵使尖酸刻薄也不在诽谤罪的规范范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此有故意;第三,在违法性阶层,'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排除合理利益利用条款的适用,更加明确;第四,在证明责任上,和我国侵权法上举证责任倒置不同,诽谤罪的自诉人或者公诉人必须证明被告人陈述的事实不实、虚伪,而且行为人具有故意,按照一般刑事证明的要求,自诉人或者公诉人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