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期待权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德国。对于期待权概念,性质的理论研究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期待权的进一步研究,有助于其在民事行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期待权在民事行为中有着重要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保险利益,继承利益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有所体现。本文将从物权之所有权保留制度,保险利益,继承利益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四个方面对期待权的存在价值系统地加以论述。以期对期待权的实践价值有更加深刻和系统的认识。【摘要】期待权存在价值所有权保留制度一、期待权的理论基础作为研究民事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对期待权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1)期待权的概念期待权一词,首先产生于德国。为德国学者由判例学说所创,但未被德国民法典采纳。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对期待权未设明文规定,但判例及学说均承认期待权的存在。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教授在《德国民法通论》中认为期待权是指一个法律上或多或少已有保证的,可以得到某种权利的指望。特别是取得某种物权或债权的指望,这种权利的一般去的要件已经部分第实现,而它的完全实现尚要取决于一定的可能性,并且这种指望已经达到确定的程度,在交易中可以将之是为一种现实的财产,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权利去转让,抵押和扣押。①德国法学家迪卡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在《德国民法总论》中认为,期待权是一种与完整权相对应的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完整权利取得的期待。②关于期待权的概念,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期待权,简言之指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简介:<正>某收藏家购买了某著名画家的几十幅画。在未得到该画家授权的情况下,收藏家将这些画交付某出版社,以该画家的名义出版了一本画册。画家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自己虽然转让了这些画,但从未言明转让画的著作权,收藏家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而收藏家则认为,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这些画的所有权,对画家来说,随着转让行为的完成,他失去了对该画的实际控制权和支配权,而自己作为画的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画的权利。类似上面的纷争还有很多,一些唱片(包括盒带)、书籍出租者的有偿出租行为在遭到有关著作权所有人的强烈指责后,就曾振振有词地说:“拥有轿车的人可以开展汽车出租业务,我们为什么不可
简介:法国民法中的准用益权是设立在消耗性财产上的用益权,用益权人对用益财产具有处分权,并在用益权终止时对之等量或等值返还。准用益权的性质属于动产用益物权,包括法定的准用益权和协定的准用益权。设立法定准用益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用益权人的利益,而协议设立准用益权的目的是使财产通过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法国准用益权制度不仅对用益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虚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法国准用益权制度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第一,我国在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当采纳吸收法国准用益权制度;第二,我国在完善用益物权立法的过程中,对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进行列举的同时,还要制定类型化的普适规定;第三,在不改变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范围内,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中设立准用益权的形式可以包括法定设立和协议设立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