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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世纪以来,期待一直是学者间争论的中心,若干问题仍无定论。本文试图对期待的概念及性质进行初步研究,以期促进我国民事权利体系研究的完善。通过对期待与单纯期待、既得的区分,认为期待的构成应具备四个要件。期待的性质应依其将来可取得的完整权利而定,只有具体到某一项期待才能对其性质进行讨论。

  • 标签: 期待权 形成权 既得权
  • 简介:预告登记从权利效力上说对于其债权或者物性质难以界定,因为在具有债权请求本质的同时,它也有物的排他效力。从权利发展阶段出发,把预告登记所享有的权利定性为期待,因为相对于将来的完全物具有合理期待利益,而且这种期待利益为法律所肯认。如此解说,也并不否认预告登记在物和债权方面具有的效力。

  • 标签: 预告登记 期待权 物权 债权
  • 简介:各国均认为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存在当事人之期待,  (一)附条件和附期限法律行为中期待,故在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中仅有取得债权之期待的存在

  • 标签: 展望期待 新问题探究 期待权
  • 简介:期待相对于传统民事权利类型,从理论上可以说是一种处于取得物途中的新型权利。它活生生地存在于社会生活,当权利的取得在时间或效力上具有了不同的程度,就可能产生期待。为了保障期待利益不受减损并顺利转化成完整权利,法律赋予期待保障和防御的效力,可对抗相对人、任意第三人的妨害行为。期待因受到法律的完备保护而具有预先效力,获得权利取得的确定性和独立的可让与性。

  • 标签: 期待权 期待利益 物权
  • 简介:【摘要】期待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德国。对于期待概念,性质的理论研究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期待的进一步研究,有助于其在民事行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期待在民事行为中有着重要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保险利益,继承利益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有所体现。本文将从物之所有权保留制度,保险利益,继承利益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四个方面对期待的存在价值系统地加以论述。以期对期待的实践价值有更加深刻和系统的认识。【摘要】期待存在价值所有权保留制度一、期待的理论基础作为研究民事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对期待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1)期待的概念期待一词,首先产生于德国。为德国学者由判例学说所创,但未被德国民法典采纳。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对期待未设明文规定,但判例及学说均承认期待的存在。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教授在《德国民法通论》中认为期待是指一个法律上或多或少已有保证的,可以得到某种权利的指望。特别是取得某种物或债权的指望,这种权利的一般去的要件已经部分第实现,而它的完全实现尚要取决于一定的可能性,并且这种指望已经达到确定的程度,在交易中可以将之是为一种现实的财产,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权利去转让,抵押和扣押。①德国法学家迪卡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在《德国民法总论》中认为,期待是一种与完整相对应的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完整权利取得的期待。②关于期待的概念,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期待,简言之指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期待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 标签: 价值研究 存在价值 期待权
  • 简介:优先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制度发端于罗马法,最初设立的优先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和受监护人优先,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优先自在罗马法中确立以来,世界各国民法对其继受程度各不相同。法国和日本继

  • 标签: 财产保全 优先权 权利主体 社会公平 民事诉讼法
  • 简介:我国互联网已经迅速发展,随着移动网络手机等工具将网络再次推广,多网融合,网络生活在各个层面全面展开,虚拟世界越来越多的参与到人们的生活中,其中与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的法律问题也不断显现。但当前由于学术界与司法界对其法律属性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导致了针对网络虚拟财产个案的法律适用的争议。本文拟从实证的角度对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进行分析,对实践中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提供依据。

  • 标签: 网络虚拟财产 财产 物权
  • 简介:本文从人格的概念出发,梳理了人格在法律中的三种含义,提出要适应实际充分保护人格财产利益的观点。同时,简要概况司法实务中对人格保护的不足,并针对上述不足,建议从承认部分人格的可转让性可继承性、扩大肖像姓名的保护内容、明确与细化损害赔偿制度三个方面予以完善。

  • 标签: 人格权 财产利益 保护
  • 简介:<正>一、民事优先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中出现的几种优先,散见于《民法通则》、《海商法》和部分司法解释之中。但对优先概念没有明确、系统的阐述。与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相比,优先的法律规定已经滞后,而理论研究更加滞后。不过,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增加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内容,这两条意味着优先概念无论是外延还是

  • 标签: 优先权 优先购买权 财产案件 法律关系 当事人 共有人
  • 简介:<正>某收藏家购买了某著名画家的几十幅画。在未得到该画家授权的情况下,收藏家将这些画交付某出版社,以该画家的名义出版了一本画册。画家得知后非常气愤,认为自己虽然转让了这些画,但从未言明转让画的著作,收藏家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而收藏家则认为,自己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这些画的所有权,对画家来说,随着转让行为的完成,他失去了对该画的实际控制和支配,而自己作为画的所有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画的权利。类似上面的纷争还有很多,一些唱片(包括盒带)、书籍出租者的有偿出租行为在遭到有关著作所有人的强烈指责后,就曾振振有词地说:“拥有轿车的人可以开展汽车出租业务,我们为什么不可

  • 标签: 著作权法 财产所有权 著作财产权 作品完整权 收藏家 权利保护
  • 简介:法国民法中的准用益是设立在消耗性财产上的用益,用益人对用益财产具有处分权,并在用益终止时对之等量或等值返还。准用益的性质属于动产用益物,包括法定的准用益和协定的准用益。设立法定准用益的目的在于保护用益人的利益,而协议设立准用益的目的是使财产通过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法国准用益制度不仅对用益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虚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法国准用益制度对我国用益物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第一,我国在建立动产用益物制度时应当采纳吸收法国准用益制度;第二,我国在完善用益物立法的过程中,对重要的用益物类型进行列举的同时,还要制定类型化的普适规定;第三,在不改变物种类和内容的范围内,我国用益物制度中设立准用益的形式可以包括法定设立和协议设立两种。

  • 标签: 准用益权 消耗性财产 价值返还 虚有权保护 制度借鉴
  • 简介:则房屋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

  • 标签: 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 物权规则
  • 简介:则房屋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

  • 标签: 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 物权规则
  • 简介:当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质权时,就需要明确质之间的优先效力,确定各质的顺位。在分析了动产质、权利质以及转质时质的并存和顺位确定情况后,可以得出:确定质顺位应当以公示公信为基本原则,遵守转质优先于原质规则和直接占有优先规则。

  • 标签: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转质 顺位
  • 简介:则房屋属于登记名义人所有而不为夫妻共有财产,《不动产登记制度与夫妻共有财产的认定》,法院一旦查明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规定

  • 标签: 共有财产 夫妻共有 物权规则
  • 简介:二、法人享有非财产损害赔偿请求之理由(一)从法人的非财产损害——存在之客观性来看当法人名誉、商业信用、商业秘密等遭受侵害时,而对法人而言是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从而认为法人可以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标签: 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人财产 财产损害赔偿
  • 简介:债权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取走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属权利行使行为,无论德日刑法还是英美法系,一般都不认为构成财产犯罪。在债权实现过程中,只要其取得财产的数额在债权标的额之内且手段行为符合社会相当性,就排除财产犯罪成立。我国物权变动采交付主义,当债权期限届满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请求足以对抗债务人对标的物的非法占有;在债权人取得标的物以外的债务人财产时,应从整体的财产损失角度衡量债务人财产是否受到损失,同时应从社会相当性的角度判断债权人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共同认定财产犯罪是否成立。

  • 标签: 债权请求权 自力救济 非法占有目的 法益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