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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间接受害人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的直接受害人的对称,指的是侵权行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或残废,因而导致扶养请求被间接侵害并丧失的受害人。直接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如果间接受害人中有来成年人,那么在目前司法实践中,该未成年人往往只能得到所必需的生活的赔偿,而未成年人在今后受教育过程中必需支出的教育则得不到赔偿。笔者认为,未成年间接受害人的教育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由侵权方承担。

  • 标签: 受害人 赔偿范围 教育费 扶养 未成年 侵害
  • 简介:1案情简介2008年7月9日5时15分,在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环岛北,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车号:京GBF582)由南向北行驶时,将正在道路东侧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郭某撞出,造成车辆损坏,郭某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发后,郭某于2008年7月9日至2008年9月10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263医院住院治疗。

  • 标签: 医疗损害赔偿 护理费 中国人民解放军 案情简介 非机动车 交通管理
  • 简介:1案件背景学界普遍认为,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是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所组成,其原意是指舒适或无痛苦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至今尚无一个统一完整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词典》把安乐死解释为: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或做法。随着人权运动的普及和影响,安乐死成为人们争论最为激烈的人权话题之一。美国各州对安乐死的立法不尽相同。

  • 标签: 安乐死 权利 患者 不治之症 无痛苦 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