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从何时起算,目前,在我国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在理论认识上存有分歧,而且对于具体的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也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判决。例如,个体汽车匍机张X,到汽修厂修理汽车,口头约定修理费3500元。汽车修好以后,张X无钱付修理费,即写了一张欠条,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的期限。欠条上注明了出具欠条的时间是1987年10月15日。此后,张X一直没偿付修理费。1992年10月8日,汽修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偿还汽车修理费。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0年,从债权成立之时起算,原告主张
简介:有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该案于1996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未确定具体履行期限。2002年7月31日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案从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长达6年之久,是否应当立案?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申请执行期限和法律文书中未确定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的理解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审判庭移送的案件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应在什么时间内移送。因此,对于审判庭
简介:<正>我一直相信,生命的质素,不在表层,而在内里,只要你给爱一点点。一直很喜欢那首《爱的奉献》,以前一直都不知道喜欢它的原因,也没很执着地去想。直到经历过了一些事,才突然明白,原来是它里面的一句话:“只要人人都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