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实行法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通识,但选择何种路径实现法治却成为我国在初创法治治理阶段的理论难题。在借鉴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法治传统观点基础上,根据我国法治所处的初级阶段和环境态势,务实地将我国法治实现的路径选择定位为形式法治与精英法治。形式法治路径基于我国国情,其蕴涵的法治实质内容能够获得可行性辩护;精英法治路径基于人的能力差异性,并且与民主法治相容,还能以韦伯的"卡理斯玛型"自然精英要求来衡量和界定法治精英的标准,获得正当性的理论辩护。此外,比较考察自由主义两种法治观的发展路径,可以厘清和处理自由主义法治观所存疑的理论问题,即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边际问题和个人权利与共同善的关系问题,为我国法治路径的选择消弭理论障碍。
简介:合同对第三人也能够产生保护作用的现象在比较法上不乏其例,但其规范方式则存在不同做法,作为介乎于合同法与侵权法之间的法律现象,只有结合具体法律制度背景才能对其做出有意义的评判。从法律实证的角度看,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未承认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作用。由于侵权责任法在保护民事权益方面业已提供了充分的救济渠道,故我国没有引入德国式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的制度需要。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其独特的工具价值,可以在对第三人提供超出侵权法的更为便利或优厚的合同保护方面发挥作用,在中国现行法体系下,应当肯定其存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