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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如何面对政治因素,是宪法解释必需面对的一个问题.民主集中制入宪之后,学界持续对其进行了解释,但在现实决策中仍然出现了部分民意进入不了决策机制或乱决策的现象.民主集中制的含义在权威文献中发生了变迁,立法解释较为抽象,使得解释存在多种可能性,解释者因此无法有效回应实践的问题.这就需要解释者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进入宪法文本的政治判断进行再次判断,从而使宪法解释在尊重政治判断的前提下,还可以保持法的安全性和解释的科学性.释义者对政治理论进行的再次判断主要是价值判断.

  • 标签: 民主集中制 变迁 政治因素 价值判断 再解读
  • 简介:民法教义学的目标在于,以科学方法有序和稳固地重构现行私法,尤其意味着:体系思维.在这个意义上,教义学可以定义为“一个语句的体系”,这些原理在概念一体系上贯穿现行法,进而将其归结为一些抽象的制度,以便引导法律的适用.法教义学可以稳定法律论证特定的概念、体系或其他被普遍认可的前提;它建立起一些有约束力的基本概念、表达模式和秩序观念一也就是关于法律论证的标准.

  • 标签: 法教义学 民法 体系思维
  • 简介:通过逐句通读《左传》所记子产铸刑书史料,可以发现已有的注释存在若干对文本的误读。自孔颖达以来,学者们广泛接受“叔向之书”的整体思路为“刑书产生争心”这一看法。对史料的仔细考察表明,这是基于错误的句读而产生的误读。该文本整体思路应为“治理争心”,刑书是“治理”的一种方式。就细节而言,所谓铸刑书于鼎、子产公布刑书等都是对史料的不确切解读。

  • 标签: 子产 叔向 铸刑书
  • 简介:目次序言一、法的体系化思考与法学科体系建构的功能二、价值与逻辑:体系建构要素与系统理论(一)概念法学的体系逻辑性(二)评价法学的体系逻辑性(三)系统理论关于体系逻辑与价值的统一三、基本原则、抽象概念与法释义:德国行政法体系建构的要素与过程(一)"依法律而行政":学科体系的原则与价值(二)行政行为:

  • 标签: 体系化 基本原则 抽象概念 法释义学
  • 简介:法教义学不可替代的功能在于就法律实践进行的沟通,尤其是法教义学为法律系统内的沟通提供了“法言法语”。法教义学的方法有三个:法律渊源学说、法学方法论与体系化。而德国式法教义学的潜在弱点在于不恰当的体系化。不恰当的体系化会导致僵化、保守以及对其他学科知识和视角的忽视。但这种不恰当的体系化并非法教义学的必然结果。避免此弱点的途径是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两步走:第一步是首先忘却体系、直面问题,就各种解决方案在法学与非法学上的论据进行充分辩论,并得出此案件的应然处理方案;第二步是回归体系,将上一步中得到的案件处理方案纳入到体系中,对其给出法律体系内部的名分。

  • 标签: 法教义学 体系化 法律规范 法律概念
  • 简介:时下学界热议的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争,在增进我们对于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等基本问题之认识的同时,也暴露出了它们对于彼此的一些误解和成见。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提出并捍卫了这样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核心。这并非有意过度提升法教义学的地位,而是为了从根本上厘清法学各学科的内在脉络与基本性质。无论是从法教义学的性质、范围、功能及法学教育的理想来看,还是从社科法学在知识生产与应用上对于法教义学的依赖来分析,以上命题均是可以成立的。装"和"法(教义)学的社会科学化转向"这两种现象,还应看到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相互合作与相互促进的一面。

  • 标签: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法学教育 司法裁判 法学的核心
  • 简介:直觉在司法决策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包括不经推理而形成的即时性判断,也包括卡伊曼等人提出的启发式决策方式,是一种适应性意识。通过直觉,可以将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进行一定程度的对接,并形成兼容此二者的法律观。社科法教义学不仅是一种现象,也可以成为一个规范性命题,使判决在合法律性的框架内具有更高的合理性与可接受性。

  • 标签: 法律直觉 合法律性 合理性 社科法教义学
  • 简介:出于特殊交易结构与违约严重程度的考量,法律授权债权人可通过加速到期造成债务人丧失单方期限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7条第1款针对分期付款的特殊交易结构,允许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达到根本违约时即可实施加速到期。立法者应将该款的适用条件从未按期付款占比五分之一抬高至三分之一,并且,若买受人为消费者,则还要求出卖人另行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8条第2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3条第3句将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限定在债务人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前述规定授予债权人将履行期未届满变更为届满的一般形成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通过整体类推构造出基于预期违约的法定加速到期,授予债权人单方变更履行期的形成诉权。变更履行期形成权与履行请求权并行的法定加速到期可以维持法效果体系之稳定,并为法律实践的价值判断找到落脚点。加速到期的请求权数额因为债务人提前履行,原则上应予以扣减,仅在例外情况无须考虑扣减。

  • 标签: 加速到期 期限利益 私罚 预期违约 分期付款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是当前我国法学研究的两大路径。社科法学主要从人文和社会科学的角度研究法律,把法条看做是可批判的对象。法教义学则在信仰而非批判法条的前提下对法律展开研究。二者主要区别在于,社科法学属于立法论的思考,而法教义学属于司法论的思考。"立法论的思考是一个‘应当’与‘不应当’的问题,而司法论的思考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前者是对法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判,而后者则是以法律为逻辑起点的推理。"[1]对于法学研究而言,立法论的思考和司法论的

  • 标签: 法教义学 刑事政策 立法论 刑法体系 法社会学 犯罪论体系
  • 简介: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将共犯本质作为根本分歧。由于决定共犯成立范围,故共犯本质问题有必要再予讨论,且应起步于对共犯本质概念的首先明确,而共犯本质又应在犯罪本质之下获得界说。对应着犯罪本质是罪责性,共犯本质应是罪责共同性而非行为共同性。因在远离有责性即罪责性的“行为层次”上将行为共同视为共犯本质,故行为共同说背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等刑法基本原则和刑法责任原则。在自称的诸多合理性及其对犯罪共同说的各种批判被破解之后,行为共同说在我国还是面临着实定法障碍和刑法基本原则特别是罪刑法定原则障碍。由于将共同犯罪视为“数人数罪”的“乌合之罪”,故行为共同说不是共同犯罪的建构理论而是瓦解理论。

  • 标签: 共犯本质 行为共同 罪责共同 责任主义
  • 简介: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缓的同时根据其犯罪情况等决定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死缓二年期满后能否"依法减为无期徒刑"。这意味着,不能脱离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来理解"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对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罪犯而言,基于其在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在二年期满以后,应当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这与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结局取决于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不同表现的立法本意相契合,有助于限制终身监禁的实际执行,尽量减少终身监禁制度的弊端。为适当拉开终身监禁型死缓与普通死缓、限制减刑型死缓在刑罚力度上的差距,可以考虑将被判处终身监禁型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最低实际执行的期限设定为不能少于23年有期徒刑。对终身监禁制度的限制适用不应以曲解法律、背离该制度的设定初衷乃至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为代价。终身监禁的执行不受终身监禁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影响,对正在执行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也不存在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可能性。

  • 标签: 终身监禁 执行 刑法教义学 重大立功表现 暂予监外执行
  • 简介:风险增高理论虽然在客观归责论中饱受争议,但未抵触罪疑唯轻原则。罪疑唯轻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事实不清,而风险增高理论只是构成要件规范判断的内容。风险增高既不属于风险创设阶层,也不属于事实归因范畴,而应定位于风险实现。在刑法教义学上,风险增高理论确实混淆了实害犯与危险犯,但这已属于制裁规范的判断领域;在行为规范层面,风险增高理论具有刑事政策学的价值,符合行为规范的功能定位,应予肯定。在方法论层面上,应确立起行为规范与制裁规范相区分的观念,并以此为线索,对犯罪论体系展开分析。

  • 标签: 风险增高 罪疑唯轻 风险实现 行为规范 制裁规范
  • 简介:"检察"与"监督"两个词语在表述上能够互换对等使用的状况,显现了在当今中国的理论界与实务界,对现代检察制度的权力属性和基本权能的一种认知与理解。依照不同语境的考证,在中文方面,"检察"与"监督"两词所指的语义确实相近。在外文方面,prōcūrōtor、prōsequor所产生的相关词语,其语义主要为"代理"和"控诉",在其沿革过程中,从未含有"监督"的内容。基于对中外"检察"相关词语表述方式的分析与比较,表明域外有关"检察"的相应用语中包含着历史性、制度性的内容、依据与背景,并且其有着从"公诉"职能的维度来把握和理解检察制度的习惯、传统与趋势。为此,应在开放性的前提下,对国内有关域外"检察"词语和现代检察制度的相应知识内容与认知方式,进行必要的反思。

  • 标签: 检察 监督 语义
  • 简介:极端主义犯罪侵犯的是公共生活的安宁权,极端主义以系统的理论和主张为支撑,其与恐怖主义的区分在于是否以政治指向性为必要。不宜将单纯制作极端主义物品的行为认定为宣扬,因个人诉求得不到满足而煽动或胁迫群众抵制法律制度实施的不属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他人留有极端主义发型或在身体上纹刻极端主义图案的不属于强制穿戴,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中的宣扬强调的是物品本身在客观上彰显、体现了极端主义思想,而不能将其理解为主观的超过要素。

  • 标签: 刑法教义学 价值 极端主义犯罪
  • 简介:近年来,有关法学方法论的反思、争鸣在相当程度上主导了法学理论以及部门法学者的研究。在这场最初以“法律人思维是否存在”为焦点,进而又以“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为主题的讨论中,教义学的涵义与基本立场、法学思维与社会科学方法的融合、未来法学研究与教育的方式以及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间的关联等问题成为我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法学学者的核心关切。

  • 标签: 教义学 开场白 法学方法论 社会科学方法 法学理论 法学思维
  • 简介:实践中围绕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颇多,法院态度也不一致。针对农户向城镇居民出卖在宅基地上合法建设的房屋这一特定类型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通过对案例的类型化处理,提出两种司法处理方案——"合同有效-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经分析比较,二者在法教义学上均有存在空间,但"合同无效+损害赔偿"的方案更具优势,既能有效遏制小产权房的买卖,也能便利司法、清晰规则。

  • 标签: 小产权房买卖 合同效力 损害赔偿 规制目标
  • 简介:一、网络“寻衅滋事罪”的逻辑解读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旨在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随着现代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为规范网络秩序,明确惩治网络犯罪的法律标尺,有必要对“公共场所”作符合社会变化的解释,将具有公共场所属性的互联网各类开放性的网站主页、留言板、网络空间等电子信息交流场所纳入到刑法“公共场所”规范的范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罪”的两种犯罪类型。

  • 标签: 寻衅滋事罪 网络秩序 法律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分 教义
  • 简介: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然而,该案一审判决被媒体披露以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该案的教义学分析涉及枪支认定标准、目的性限缩解释和责任排除事由等问题,“依法入罪,以理出罪”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通过出罪事由的正确适用,才能使定罪量刑的结论具有合理性,并获得公众认同。

  • 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枪支认定标准 目的性限缩 责任排除事由
  • 简介:<正>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定罪量刑都有别于单独犯罪。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具有较为鲜明的特色。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共同犯罪理论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法条的制约。尽管如此,我国的共同犯罪理论还是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正在逐渐形成共犯的教义学。本文以我国刑法学中的共同犯罪理论的嬗变为经线,以共犯的基本问题为纬线,进行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 标签: 共犯从属性说 共犯独立性说 实行犯 行为共同说 从属性 共犯理论
  • 简介:聚众哄抢财物行为通常成立聚众哄抢罪;哄抢使用中厂房的物资设备的,是聚众哄抢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犯,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聚众是与哄抢并列的行为或者是哄抢行为的方式或状态,说明了聚众哄抢罪的必要共同犯罪特征;成立聚众哄抢罪未必要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或纠集;聚众哄抢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中可以分离的部分;哄抢的本质是公然抢夺或盗窃;不符合聚众哄抢罪的哄抢财物行为可认定为抢夺罪或盗窃罪;聚众哄抢罪与抢夺罪、盗窃罪的共犯有差异;哄抢人采取对人暴力或胁迫等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而哄抢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聚众哄抢罪可以成立事后抢劫;聚众“打砸抢”是聚众实施某些寻衅滋事行为的特别规定;“致人伤残、死亡”应限制解释为聚众“打砸”人所致;“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是抢劫罪的法律拟制,首要分子以外的人成立寻衅滋事罪(或与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犯)。

  • 标签: 聚众哄抢 事后抢劫 聚众“打砸抢” 寻衅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