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强制仲裁程序以其触发上的单方性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由于这种单方性同时意味着相对方的利益将立即处于危险之中,因此这种单方性并非任意的单方性,而是受制于一定的条件限制——通过启动条件加以限制.综合考察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对这些条件尝试做了“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这一新的二元划分,从正反两个方面概括了强制仲裁程序启动的条件,即必须具备“积极条件”且不能带有“消极条件”中的情形;在实践中,法庭(仲裁庭)对各个条件所给予的重视程度并不一致,对“积极条件”中的“争端类型”条件着墨最多,在“消极条件”则是“协议阻却”和“任择性例外阻却”获得的关注最甚.
简介:目的探讨非医源性胆道出血在内镜下治疗的可行性及效果。方法2010年12月~2015年3月对26例经内镜证实的非医源性胆道出血,根据出血原因及症状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内镜鼻胆管引流术(endoscopicnasobiliarydrainage,ENBD)、胆道支架置入术和胆道射频消融术(radiofrequencyablation,RFA)进行治疗。结果26例中胆道结石15例,胆道感染8例,肝门部胆管癌3例。内镜下可见十二指肠乳头新鲜出血18例,8例在胆管内取出血凝块。26例均行内镜下治疗,其中15例行ENBD,8例行胆道支架置入术,3例行RFA。术后出血停止,胆道引流通畅,症状明显缓解。结论非医源性胆道出血可经内镜治疗,内镜下不仅可以明确诊断,解除胆道梗阻,同时可以进行止血治疗。
简介:我国仲裁法第58条所列的撤销事由应为独立的诉讼标的,而非攻击防御方法。该条第3项宜增加“足以影响裁决结果的”,即须基于其原因的严重性已足以改变裁决之结果,才能提起撤销之诉。撤销事由重叠之合并情形下,判决主文只需告知原告胜诉之结果,毋庸就无理由部分另告知驳回。若非形成仲裁裁决的事实及证据,不构成撤销事由,此乃当事人听审权保障之界限。现行仲裁法未对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的情形加以规定,未来修法中应增加此类情形。对于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原纷争的解决,不宜采“另行起诉说”,仍可通过重新仲裁解决,且裁决经撤销后不适用时效中断。仲裁裁决若系用语不明情形,应采“仲裁员续为处理说”,当事人可请求仲裁庭就裁决书的特定部分作成改正或解释。仲裁裁决若出现漏裁事项,在严重影响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可能改变原有裁决结果时才有必要撤销该瑕疵仲裁裁决。
简介:"初步程序"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首创,专为保护沿海国免于因陷入过多诉讼而被削弱权利。"初步程序"实质上构成了对争端的预先审判,具有反对国际法庭管辖权的效果。有权受理"初步程序"的主体并非仅限于国际海洋法法庭,尚包括国际法院、附件七下仲裁法庭与附件八下仲裁法庭;所受理的争端只与第297条规定有关;关于滥用程序行为的审理并非仅限于第297条第2款、第3款规定。《国际海洋法法庭规则》第96条作为目前唯一的固定程序规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尤其是其中第3款与第7款规定所涉及的问题。"初步程序"的问题亦出现于"中菲南海仲裁案"之中,仲裁法庭的相关意见不仅自相矛盾,而且其所制定的程序规则也存在令人质疑的公平正义问题。
简介:两岸经贸关系紧密、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两岸企业、自然人之间的经贸纠纷。由于两岸之间政治关系的特殊性,使得两岸之间经贸争议的解决也带有了一定的特殊性。“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为了专业、高效、公正解决两岸之间的经贸争议,海峡两岸仲裁中心成立之后即着手配套仲裁规则的制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借鉴了主要国内、国际仲裁机构最新的成果,其中“多份合同仲裁”、“合并仲裁”、“追加当事人”等条款都代表了国际仲裁领域高水平的仲裁规则,但不可否认的是,仍有需要完善之处。
简介: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的规定,来源国、文化上的发源国及考古和历史上的来源国,在为人类利益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可以对"区域"内考古和历史文物行使优先权。公约签订之时,水下考古方兴未艾,水下文物的保护尚未受到缔约国的重视,所以本条对于优先权的主体、内容以及优先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的规定比较模糊。随着近年来水下考古活动增多,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争议,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区域"内考古和历史文物优先权的相关问题。"优先权"的主体是来源国,指的是对考古和历史文物的发源地行使主权,且与文物存在文化、历史和考古上的联系的国家;优先权包含取得和处置的权利,其理论上可以与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海底管理局实施的保护制度并行;另外,来源国在行使优先权的时候,无需考虑《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3条第3款中"可辨明物主"的权利和打捞者取得报酬的权利,可按照其国内法处理国家优先权和私人权利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