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10年以来,我国法律逐步确立了一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在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通过侦查监督、核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来主导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判阶段,法律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作出了一些限制,确立了程序性审查前置、先行调查以及当庭裁决等原则,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初步审查和正式调查作出了程序上的规范,强化了庭前会议的诉讼功能,确立了完整的正式调查程序构造,确立了两种程序救济方式。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有效实施,取决于一系列制度的保障,其中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律师辩护权的有效保障、法院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以及法院审判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加强,属于其中最为重要的制约因素。
简介:我国新颁行的两部司法解释确立了颇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诸如对“强制性排除”与“自由裁量的排除”的确立,针对若干程序瑕疵所建立的“可补正的排除”规则等,都体现了该项规则在实体构成方面的特点。而包括程序审查优先、法庭初步审查、程序性裁判、证明责任倒置等规则的确立,则意味着该项规则在程序实施方面所具有的一些创新性。改革者不仅要推动该证据规则的颁行,更应关注该规则的有效实施问题。而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证据规则,改革者需要构建针对侦查行为合法性问题的司法审查机制,确立以司法裁判为中心的诉讼构造,并就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
简介:非法持有,使用某种国家管制物的犯罪并非一种新罪,中外刑事立法上皆有不少明例.如英国1968年《火器法》就规定有“非法持有火器罪”的罪名.在英国刑法中,“使用假文件”是指“明知是伪造物,且基于法律对构成伪造罪在具体情况下所需求的同一意图(要么是欺骗,要么是诈骗)而‘使用、出售、发行、赠送、转让’某一伪造物”.在香港,持有进攻性武器罪,是指没有得到合法授权,也无其它正当理由,而在公共场所持有进攻性武器,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在美国亦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我国刑法规范中有关非法持有犯罪的条文原来只有刑法第163条对“私藏枪支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