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所谓合资企业非股权盈利是指合资一方在合资经营的事业中,利用对合资企业的控制权来获取在股权分红之外的利润的行为。非股权盈利的实质就是将某种优势变为利润。在合资经营企业中,合资一方主要是从以下优势获得非股权盈利的:1、以管理优势控制企业的领导权。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忡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湖定,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合资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可以固定一方担任,也可以双方轮流担任。在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控制了企业的领导权,就能掌握整个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从而在经营手段和目的上有利于自己的一方。
简介: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为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监管提出了基本要求。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证券法》和《公司法》为公司制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2007年7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合伙企业法》正式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为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人类对商业资本的逐利本能,在2007年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中得以体现。蛰伏了几年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专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所进行的股权投资)因中国资本市场的火爆与金融改革的深入,咸鱼翻身。仅2007年,中国就诞生了300多家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公司。
简介:为解决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中国政府于2005年起实施了一场改革(亦即股权分置改革),以使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能够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多少股改对价,以往的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基金)持股比例越高,股改对价越低,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倾向于和非流通控股股东“合谋”,以制定一个对流通股股东较低的股改对价(Chenefa1.,2011;Firtheta1.,2010)。本文进一步拓展这一研究,旨在考察基金治理是否能够缓解基金管理者与非流通控股股东的“合谋”问题。我们的研究发现,开放式基金和外资背景的基金与非流通控股股东“合谋”的可能性更低,而机构持有份额比例较高的基金则更有可能和非流通控股股东发生“合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