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的逐步形成,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越来越突出,并严重地妨碍了执法工作的开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直接影响着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引起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涉及面广,又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和本地域的“合法性”,如何制止地方政府的越权行为,捍卫国家法律尊严和法制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是我们物价工作者肩负的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地方政府越权行为的原因 所谓地方政府越权行为是指地方政府违反国家规定的分工、审批权限,超越职权范围制定或出台
简介: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中介服务体系。我国由于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形式、队伍素质、执业质量、服务领域和水准与国外同行业相比差距较大。总的来说,当前主要存在三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规范不健全;二是政府监管不到位;三是行业自律不完善。 ——法律规范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立法滞后。目前尚缺乏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的较全面的法律依据;而从已出台的有关法律看,计划经济、部门管理色彩浓厚,可操作性不强。例如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已颁布执行的《会计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等法律,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地位和鉴证质量等均未作明确规定,尤其是《注册会计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