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9
363 个结果
  • 简介:正方:腐败的主要责任在于行贿者。(北京市十一学校)反方:腐败的主要责任在于受贿者。(人大附中)注:此辩题为北京市高中生辩论联合会杯辩论联赛常规赛的一个辩题。因篇幅所限,内容有所删减、修改。此次辩论赛人大附中胜出。文中言论仅是每赛发言,不代表本刊观点。

  • 标签: 受贿者 行贿者 责任 腐败 北京市十一学校 人大附中
  • 简介:并非一定要法院来决定(如公司法第57条也对其他非刑罚处罚行为作了准入禁止),认为一次违法犯罪等于终身会违法犯罪(在这点上据报道北仑区检察院将行贿人资料原则上是在库中保留5年的做法倒是符合这一理念),在有了上述规定后由法律、法规赋予一定部门建立行贿人资料库向社会提供

  • 标签: 检察院黑名单 行贿人检察院 谈行贿人
  • 简介:河南一公司总经理王顺喜通过行贿新乡中院立案庭庭长,使本应由河南高院审理的借贷纠纷案,降级在新乡中院审理,之后又向3名合议庭法官行贿;被告方提管辖权异议并申诉至最高法,王顺喜又行贿最高法一内勤人员打探消息;该案由河南高院立案重审后,王又行贿了河南高院纪检监察局一副局长,还委托这名副局长向两名河南高院法官送购物卡,以求在案件上获得帮助。

  • 标签: 行贿 合议庭法官 尊严 司法 管辖权异议 立案庭
  • 简介:挪用公款归本人使用不退还与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不退还,虽然本质上是相同的.但具体分析一下,二者之间确有许多不同之处.在审判实践中,我们认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本人使用不退还与归他人使用不退还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从挪用时的心理因素上分析。挪用人将公款挪归自己使用.是挪用人为满足自己的私利,达到某种目的主动而为之,是挪用人随心所欲的;而挪用人将公款挪归他人使用,往往是出于各种原因.如有的是使用人或第三人再三恳求,并保证如期归还,而挪用人出于情面而为之;有的是使用人谎称家庭困难,给人治病等情节,以欺骗手段骗取挪用人同情心;也有的是挪用人在被引诱、要挟、教唆的情况下而被迫将公款交与他人使用。

  • 标签: 挪用公款 同情心 挪用人 审判实践 主要表现 数额较大
  • 简介:该解答根据《补充规定》中有关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规定,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

  • 标签: 中的挪用公款 发展中的 挪用公款罪
  • 简介:挪用的公款数额反映挪用公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解释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时,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 标签: 再探 挪用公款罪 疑难问题再
  • 简介:以及出借单位或企业公款行为的定性及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该行为不应当具有出借公款给他人或其他单位进行非法活动,因此对出借单位或企业公款的行为

  • 标签: 中出借 出借行为 挪用公款案件
  • 简介:对挪用公款罪概念的法律思考朱贵雄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挪用公款罪确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本文试从挪用公款罪概念应具有的逻辑含义角度,提出界定挪用公款的探讨意见。一、挪用公...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占用公款 本质特征 补充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归个人使用
  • 简介:我们只有肯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实质是挪用人个人的使用,二、关于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进一步说明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 标签: 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 罪个人
  • 简介: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视为归个人使用的规定来看,  1行为人为私利而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借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  2行为人不为谋取私利而以单位名义将公款挪借给私有公司、企业使用

  • 标签: 企业使用 使用定性 定性问题
  • 简介:追诉时效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是指犯罪行为是连续犯或者继续犯,这两种犯罪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实施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认定挪用公款犯罪究竟是不是继续犯,对于确定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显得至关重要。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追诉时效 追诉期 犯罪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分子
  • 简介:审判长、陪审员:依照法律的规定,仙桃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胡本新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参与诉讼。接受委托之后,我认真地审阅了起诉书,查阅了整个案卷材料,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通过上述诉讼活动,使我对本案有了比较完整的了解,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起诉书诉称:“1994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被告人胡本新在担任大福粮所经贸部副经理时,携带公款35万元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为本单位购棉油。”对这一部分情节,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1、起诉书认定被告胡本新在1994年10月31日和11月2日期间,担任的是大福粮

  • 标签: 挪用公款案 胡本 法律事实 购销关系 起诉书 购销公司
  • 简介:宫景新原是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员.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间,宫景新利用信贷员职务之便,找到多名村民为其担保贷款并私自挪用单位资金740万元.案发后,宫景新归还全部贷款,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鉴于此,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宫景新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标签: 挪用公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 挪用资金罪 借贷 担保贷款 从轻处罚
  • 简介:刑法典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不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表面上看,该条规定似乎挺具体,挺细致。但正是由于它对公款三种用途的划分以及“归个人使用”的界定,在理论和实践中造成了诸多混乱;同时由于其将犯罪对象严格限定于公款,从而造成了对各种挪用公物行为的放纵;而且由于资格刑和财产刑的欠缺,也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罪犯并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本文拟就上述缺陷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的混乱以及如何完善作一初步探讨。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立法缺陷 犯罪构成 犯罪目的 刑法理论
  • 简介:刑法第382条和第384条对贪污罪主体和挪用公款罪主体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而构成挪用公款罪,二、对挪用公款罪进行营利活动的认定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罪问题
  • 简介:马骥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引出的“?”大海,安德,满友从1902年5月到1994年10月.光阴之箭已悄无声息地走过了2000多个日日夜夜。因贪污挪用公款罪,在押的陕西省基本建设物资配套公司财务科会计马骥,每当夜深人静时,总要打开记忆的大门,回首自己所经...

  • 标签: 挪用公款案 挪用公款罪 纺织品工业 西安市 物资配套 贪污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