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强制性使用运动疗法塑形技术对恢复期脑卒中上肢运动功能的康复作用。方法选取恢复期脑卒中上肢运动功能障碍的60例患者为研究对象,随机分为3组,各20例。A组采用塑形技术+行为技术+限制技术,B组采用塑形技术+限制技术,C组采用作业疗法+限制技术。结果而在三组的MAL指数对比中,A组治疗后6个月以及12个月的MAL指数,显著高于B组和C组(P<0.05);B组和C组的MAL指数对比却不显著差异(P>0.05)。结论对脑卒中上肢运动功能障碍患者采用单独的塑性技术和强化作业疗法中发现,两组的康复疗效具有共同的效果;而A组采用塑形技术联合行为技术的方法,可有效提高患者的康复疗效。因此,在康复治疗中的行为因素有着重要的临床意义。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强制性运动疗法结合任务导向性训练对痉挛型偏瘫脑瘫患儿上肢运动功能的影响。方法对在我康复中心的40例伴有上肢功能障碍的痉挛型偏瘫脑瘫患儿,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各20例,2组均应用常规康复治疗及任务导向性训练疗法,治疗组加用强制性运动疗法。在治疗前、治疗4周后分别采用改良Ashworth量表(MAS)评定上肢痉挛改善情况,应用脑瘫儿童精细运动功能测试评估量表(FMFM量表)对患儿上肢运动功能进行评估。结果治疗4周后,2组MAS及FMFM评分较治疗前有明显改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治疗组FMFM评分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CIMT结合TOT可提高偏瘫型脑瘫患儿的上肢运动功能。
简介:目的观察强制性运动疗法结合神经肌肉电刺激对脑卒中偏瘫患者上肢功能康复的临床疗效。方法将120例脑卒中偏瘫患者按随机排列表分为对照1组、对照2组和观察组各40例。对照1组采取常规的康复训练方法和神经肌肉电刺激,对照2组采取常规的康复训练方法和强制性运动疗法,观察组在常规训练方法上加用强制性运动疗法和神经肌肉电刺激。应用运动功能评定Fugl-Meyer评分法和日常生活评价的改良Barthel指数评分法评定3组患者干预效果。结果干预后3组患者运动功能评定Fugl-Meyer评分及Barthel指数评分均较干预前提高,但观察组提高最明显,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强制性运动疗法结合神经肌肉电刺激能明显改善脑卒中偏瘫患者上肢功能,提高日常生活能力。
简介:税收法定原则由自我课征原则演变而来,属于强制性财产给付法定原则,是现代国家宪法的构架要素。基于意大利的经验分析,在现代社会,税收法定原则在解释上不仅应当保护私人利益,还应当保护国家共同体的一般利益。为此,税收法定原则的适用应当与代议制民主、政府职能扩张、地方财政分权等相适应,并体现出税收法律保留相对性的特征。不过,税收法定原则当前在我国的落实应当遵循权宜的路径,即税收规则尽可能由人大来制定,鉴于当前在我国实质意义上限制课税权的量能课税原则在立法中尚未确立、税收司法化和对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在内的税法司法解释极其薄弱以及对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依法行政制度、中央地方财政关系制度、现代预算制度等基本制度并不完善或尚未引入,以致对政府制定税收规则缺乏有效的制约。
简介:【摘要】目的 探讨常规康复治疗与运动康复疗法对脑卒中康复治疗患者自主生活能力的影响。方法 研究对象60例为脑卒中患者,入院后以电脑随机法分为A(n=30)、B(n=30)两组,分别给予常规康复治疗及运动康复疗法,并对比康复治疗效果,研究起止2021年4月-2022年4月。结果 治疗1、2、3个月后B组肢体功能与自主生活能力评分均高于A组,对比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运动康复治疗的运用可以改善脑卒中病人身体机能和独立生存能力,有待继续推广应用。【关键词】常规康复治疗;运动康复疗法;脑卒中;自主生活能力;肢体功能
简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判断问题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但无论是当前学说还是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并不能提供一个明晰的操作办法。对该问题,存在语义分析、规范效力层次分析、民法内外规范区分、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区分、规范效力类型化五种主要分析模式。但这几种分析模式,站在法解释学的角度而言,均没有掌握准确的解释规则和方法。要解释好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问题,就要遵循基本的解释学规律,找出合适的解释路径。首先离不开目的解释,同时要辅助以经济分析的方法,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得出合理的解释结论。在一些典型案例中,目的解释和经济分析双重视角的分析能得出合理的结论,验证了这一解释模式的可行性。
简介:摘要:目的:评价脑卒中偏瘫患者上肢功能康复中应用不同方法的效果。方法:选定2022年1月-2023年2月我院收治的50例脑卒中偏瘫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神经肌肉电刺激)和对照组(强制性运动疗法+神经肌肉电刺激)。比较干预效果。结果:干预前,两组上肢功能检查和徒手肌力检查量表评分比较差异不显著,(P>0.05);干预后,观察组患者上肢功能检查和徒手肌力检查量表评分高于对照组,差异显著,(P<0.05);干预前,观察组患者BI和NIHSS评分与对照组对比差异不显著,(P>0.05);干预后,观察组患者BI和NIHSS评分较对照组优异,差异显著,(P<0.05)。结论:强制性运动疗法联合神经肌肉电刺激有助于改善脑卒中偏瘫患者的上肢功能。
简介:【摘要】 目的 研究亚急性期脑卒中患者采取强制性运动疗法对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康复的影响。方法 选择我院 2015年 5月 -2016年 10月纳入的 108例亚急性脑卒中患者,按照随机数字法分为两组各 54例,研究组采取强制性运动疗法,对照组采取常规康复训练,比较两组治疗效果。结果 治疗前两组相关评分均无明显差别( P>0.05),治疗后发现研究组肢体运动功能、手臂动作以及生活质量评分较对照组提高,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 P< 0.05)。结论 亚急性期脑卒中患者采取强制性运动疗法效果更好,明显改善其肢体运动能力,同时促进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恢复,提高生活质量。
简介:科学界定侦查概念不仅是研究侦查程序的逻辑起点,亦有规范侦查行为之现实必要,然而当前学界囿于法律文本的规定,缺乏对我国侦查概念的应有关注。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与"强制措施"关系的讨论中,过去学界曾形成了"区别说"、"等同说"、"包容说"等三种学说,试图通过学理解释维护法定侦查概念的正当性。但是这三种学说本身存在致命缺陷:"区别说"违背了侦查的基础理论,"等同说"陷入循环论证的困境,"包容说"更是一次失败的折中。理论的困境源于立法的不足,将"强制性措施"画蛇添足地规定其中是根源所在,"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实质就是"专门的调查工作"本身。因此,我国侦查概念的突围之路不在学理解释而在立法修改:应删去"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将侦查活动仅限于专门的调查工作。
简介:【摘要】目的 探讨强制性运动疗法在脑卒中偏瘫康复治疗中的应用效果及其对运动功能和日常生活能力的影响。方法 随机选取2019年3月-2021年6月内蒙古兴安盟人民医院76例脑卒中偏瘫患者,随机分组,对照组与观察组分别实施常规康复治疗与强制性运动疗法,对两组日常生活能力(ADL评分)、运动功能(Fugl-Meyer评分)、神经功能缺损评分(NIHSS评分)进行比较。结果 ADL评分、Fugl-Meyer评分、NIHSS评分方面,治疗前,两组对比,差异较小(P>0.05);治疗后,观察组ADL评分、Fugl-Meyer评分较对照组高,而NIHSS评分比对照组低,差异显著(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