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了解幽门螺杆菌(Hp)感染与紫癜性肾炎的相关性及抗Hp治疗对紫癜性肾炎疗效的影响。方法78例过敏性紫癜性肾炎患者作为观察组,另选取同期健康体检人员78例作为对照组,对两组患者均行Hp检测;对观察组Hp呈阳性患者在常规治疗基础上加抗Hp治疗。比较两组感染情况。结果观察组患者碳13呼气试验阳性49例,Hp感染率为62.82%;对照组患者Hp感染22例,感染率为28.21%,观察组患者Hp感染率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Hp阳性患者经抗Hp治疗转阴后,肾脏损害减轻。结论紫癜性肾炎与Hp存在明显相关性,抗Hp治疗有助于提高紫癜性肾炎患者的疗效。
简介:摘要目的本次关于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手术治疗的研究,重点探讨和分析目前国内在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手术治疗领域的临床价值与病情控制效果。方法本次关于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手术治疗临床观察,重点采用回顾性的分析方法,随机选取我院2011年6月-2014年6月期间所收治的80例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病患者的临床资料及跟踪回访信息。结果在上述所选取的80例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病患者手术治疗与临床护理期间,在手术之后因并发症受到病毒感染的有5例,手术后患者胆总管结石残留有2例,胆汁漏有3例,患者多器官功能衰竭的存有5例,在临床治疗与手术中死亡的有7例。除上述患者之外,其余患者在手术后留院察看一定时间后均以痊愈出院。80例患者住院天数为12-33d,患者平均住院时间为20.1d。结论对于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患者而言,只有选择最佳(适当)的手术方法,并积极的开展抗休克治疗,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患者的死亡率。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腹腔镜脾切除术治疗外伤性脾破裂的安全性与可行性。方法选择我院2015年1月~2016年1月收治的104例外伤性脾破裂患者,按照治疗方法不同分为两组。对照组患者行传统开腹脾切除术,观察组患者接受腹腔镜脾切除术治疗。观察两组患者手术各项指标,并就两组患者术后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展开分析。结果观察组患者手术时间、术中出血量、住院时间等情况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随访三个月,观察组患者不良反应发生率7.69%显著低于对照组19.23%,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腹腔镜脾切除术治疗外伤性脾破裂的疗效较好,对患者的创伤较小、患者痛苦少,且不良反应较少,安全性更高值得临床推广。
简介:摘要目的探讨性踝关节扭伤患者采用温针辅以治疗的安全性及有效性,为临床应用提供依据。方法随机选取2014年1月~2015年7月期间来我院就诊的46例陈旧性踝关节扭伤患者为研究对象,采用随机数表法,将所有研究对象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23例,对照组患者给予外敷疗法,观察组患者给予外敷疗法并采用温针辅以治疗。比较两组的临床治疗总有效率。结果经2个疗程治疗后,观察组总有效率为91.31%,对照组总有效率为65.22%。采用温针辅以治疗的观察组患者的临床治疗总有效率显著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且温针的使用未产生不良反应。结论临床上治疗陈旧性踝关节扭伤患者采用温针辅以治疗可以提高治疗效果,简单有效,安全性高,值得临床进一步推广应用。
简介:目的:探索肺源性和非肺源性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早期患儿在不同呼气末正压(positiveendexpiratorypressure,PEEP)时氧合功能和静态肺顺应性的差异。方法:选取2012-08-2015-06我院PICU住院的ARDS患儿73例,分为肺源性ARDS组(ARDSp,35例)和非肺源性ARDS组(ARDSexp,38例),分别在PEEP水平为0、5、10、15cmH2O时记录动脉血气参数PaO2、PaCO2、PaO2/FiO2和静态肺顺应性。在肺保护性通气治疗下比较二者在肺氧合功能和静态肺顺应性之间的差异。结果:①随着PEEP的增加,2组患儿PaO2和PaO2/FiO2均呈上升趋势,且ARDSexp组PaO2和PaO2/FiO2均要高于ARDSp组,当PEEP=15cmH2O时,2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②2组PaCO2在不同PEEP水平无明显变化;③在同一PEEP水平时,ARDSp组静态肺顺应性低于ARDSexp组,随着PEEP的增加,ARDSp组静态肺顺应性呈下降趋势,ARDSexp组则呈上升趋势,二者在PEEP水平为15cmH2O时静态肺顺应性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机械通气可有效改善肺源性和非肺源性ARDS早期患儿氧合功能,当PEEP=15cmH2O,非肺源性ARDS较肺源性ARDS氧合改善更明显,且能改善非肺源性ARDS静态肺顺应性。
简介: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之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之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之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简介:德国、日本等国刑法明确区分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我国刑法未作此区分,故不能按照德国、日本的刑法规定确定我国刑法中的财物的外延;在我国刑法中,财物应当包括财产性利益;盗窃罪的对象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但是,“盗窃”以行为人将他人占有或享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或者享有为前提。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成立对交通工具或者欠条的盗窃,而不是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由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象包括对财物本身的占有以及对财物所蕴含的经济价值的占有,所以,对于盗用他人交通工具或者盗窃欠条的行为,可以按行为人所取得的经济价值计算盗窃数额。对于侵害他人不动产的案件,需要区分行为对象是不动产本身还是不动产的产权,进而确定侵害行为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