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5月中旬的安徽阜阳,一场因为3万元巨额悬赏而引发的争论,其热度甚至超越了当地的高温。
简介: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立法上的弊端必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而凸显.更为重要的是,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破坏了刑法公正与功利合理的平衡关系,并将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诸多困难.因此,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拒不申报财产罪无疑是可行之策.
简介:<正>1988年元月2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被称为我国刑法立法史上的"首创",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所瞩目并争论不休.对本罪的客观特征、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立法价值及立法建议作探讨,企盼推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步向深层,以便于司法实践具体操作适用.
简介:<正>针对近几年国家工作人员中出现的个别“暴发户”,为及时惩办经济犯罪,防止国家工作人员腐化变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存在自首,其存在自首的条件也具有某些特殊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不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不能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为便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有必要对该罪的法定刑加以具体量化.
简介:<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由于它是一个新定的罪名,加之一些规定未尽完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本质在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观点,这也造成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通过对本罪法益的剖析,以及对"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重新定位。得出结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益为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信赖,"能够说明财产来源"定位为本罪的出罪事由,本罪的行为本质是持有;理论上"不作为论"的观点与不作为犯的基本原理不符;"立法推定型"的观点违背了犯罪的本质。
简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研究甚多,但分歧也甚多,其中尤以该罪行为本质的分歧为甚。《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因为对该罪行为本质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本质的研究提供了新的素材,也由此对已有的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行为本质理论提供了实践检示的机会。经过实践检示,该罪的行为本质不是"不能说明",而是拥有巨额不明来源财产的行为。
巨额悬赏缘何成为“烫手山芋”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论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学理探析
浅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几个问题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辨析
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再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本质——对“持有论”观点的再宣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为本质的实践检示——从《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的法律适用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