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十六国北朝特别是十六国,频繁而大规模的内部人口流动,是由胡族统治者实施的,并以强制迁移性质为主,强制迁移的目的,是以之为兵、用之耕耘。这样的移民状况加上其他复杂因素,决定了长期、普遍、广泛设置于东晋南朝的侨州郡县,在十六国北朝境内,总体上说,是不长期、不普遍、不广泛的。十六国北朝特别是十六国的多数侨州郡县,既无土地也无人民。如十六国的侨置,多与“虚设”无异;至于北朝的侨置,则不外以下几种情形:因招抚或安置流民而置,为安置特殊性质的移民而设,备职方而立,务广虚名,以及承东晋南朝之侨置而不废者。十六国北朝侨州郡县与侨流人口的考证与研究,既要具备与东晋南朝进行比照的观点,其研究难度也较之东晋南朝为更大。
简介:本文以盗马案为核心,探讨清代乾隆时期南疆治理中的法律多元性问题.主要观点如下:基于清代文献记载,与内地和蒙古地区相比,清朝在新疆的立法并不成熟,在很长时间内没有颁行统一的刑事法规,相关案例中对法律的应用以皇帝个人意志为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在面对新疆这样一个多元之地,清朝统治者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可以肯定的是:第一,在总体上,盗马案犯和被盗马匹主人的民族身份,甚至还有他们的宗教信仰,都是清朝官员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考量因素,因而导致司法依据的多元局面;第二,乾隆时期,对新疆盗马案犯的处罚较之清朝其他地方更为严厉,而实施的刑罚主要受到《大清律例》的影响,也反映出清朝在重案中对司法一统的追求;第三,嘉庆以后,在对新疆盗马案的司法审判中,无论是司法程序,还是对盗马案的定罪与处罚,都与内地的法律文化日益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