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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公平正义被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体现的终极目标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平正义是检察事业永恒的主题,检察官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的过程中,应找准自身的角色定位。

  • 标签: 公平 正义 司法公正 检察 角色定位
  • 简介:一、导论(一)问题的提出在提供大量服务的通信网络中,儿童色情展示也被提供。互联网的万维网****服务是公开讨论的核心,但是,实践中,借助于对等网络协议(以下简称,P2P协议——译者注)、新闻群组和聊天室的数据传输以及个人直接通过电子邮件或诸如CD-ROM和DVD等离线媒介而进行的图片交换,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1]互联网上提供的图片展示着对儿童的强奸及其他性侵害,他们中有的只有几岁

  • 标签: 义务法律 互联网儿童 儿童色情
  • 简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至今已实施一年之久,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机关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极少出庭,即使出庭也限于部分类型案件,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已成常态,且副职负责人与委托代理人在诉讼中多为一人。此外,负责人出庭的法律效果以宣示性为主,法院对于负责人未出庭的事由缺乏审查权限,需要靠行政机关强制性规定为补充。随着实践深入,应逐渐改革行政机关诉讼代理人机制,发挥司法建议的作用,完善行政诉讼公开机制,并赋予行政相对人对于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请求权。

  • 标签: 行政机关负责人 出庭应诉 诉讼代理人 司法建议
  • 简介: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2条规定,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通过对该规定的分析,笔者发现再审中的诉权形态与再审程序设定的最初功能有所背离。不同诉讼阶段中当事人的诉权内涵与功能应当有所差异,且根据诉讼程序的设置,应当呈现出逐渐收缩的态势。然而,现行司法解释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本文拟从司法解释入手,去研究民事再审中的当事人诉权应当呈现的形态,从而厘清再审程序的功能,防止当事人对诉权和再审程序的滥用,真正凸显再审程序的功能与意义。

  • 标签: 民事再审 诉权 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252条
  • 简介: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很大制约因素在于广袤的基层。中国古代基层治理有着较为丰富的借鉴资源。纵观中国历史发展,乡绅阶层处于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扮演着独特的社会角色,成为国家与乡村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他们是中国传统乡村的治理者,是社会公共权力结构的主导者。“乡绅治”作为传统社会的一种治理方式,在平衡国家权力、促进基层自治,节约行政成本、创造社会财富,构筑乡绅文化、凝聚乡村力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今天乡绅文化不复存在,但乡村不会因现代化而消失,乡村治理是一个需深入研究的现代化命题。推进乡村自治,是今天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方面。

  • 标签: 乡绅治理 基层治理 国家治理现代化 国家与社会 乡村自治 乡贤文化
  • 简介:我国人民法院贯彻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政策,但实践效果如何,学界鲜有实证研究,亟待予以积极探究。对2009~2014年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数据的统计与剖析较为全面地反映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实证情况,据此可以客观衡量未成年犯刑罚轻缓化的实践效果,洞见未成年犯刑罚轻缓化的发展趋势与实践价值,积极倡扬未成年人犯罪刑罚轻缓化的司法理念,以此助益于刑事司法实践。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统计分析 刑罚轻缓化 效果衡量
  • 简介:作为大陆法系固有的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上的"侵辱诉",大陆法系各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均是从普通法进行法律移植的产物。源于普通法的惩罚性赔偿一经移植到大陆法系,便与精神损害赔偿发生了制度上的分野,不再具有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功能。试图通过论证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来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大陆法系的构建提供正当化基础和通过发掘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以培育"本土威慑"的观点都不值赞同。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功能均不相同,两者可以在同一案件中一并适用。侵权与违约竞合案件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可通过违约诉进行救济;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属于履行利益的损失,应通过违约诉予以救济。现行法上的惩罚性赔偿已经超出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侵权领域并扩张至合同法领域,建议未来民法典应设置惩罚性赔偿的一般条款并将其置于债的总则性部分。

  • 标签: 精神损害赔偿的惩罚性 惩罚性赔偿的补偿性 违约精神损害
  • 简介:《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若干问题的规定》1第5-9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判断犯罪“社会危险性”的实质要件,在“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的客观性上取得了长足进步;但《规定》第5-9条仍未彻底解决“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的问题,并且某些规定反而导致了“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趋于机械化的后果。究其原因是“社会危险性”本身的抽象性决定其难以在实质要件上彻底实现客观性,故仅在实质要件上寻求“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客观性的努力成效有限。转换视角,通过构建“社会危险性”程序要件的方式以破解其认定标准客观性不足之难题不失为一种积极的探索。

  • 标签: 逮捕 社会危险性 客观性 程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