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法条关系的角度以及现实适用来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职业歧视的结果。现实中所出现的一些判例固然可能是罪名本身的问题,但是也可能是对于罪名理解偏差所致。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之所以是结果犯,既是因为其犯罪对象即刑事证据具有特殊性,又是因为该罪与其他伪造犯罪的不同性在于其他伪造犯罪的伪造行为与欺骗行为是可以分开的,刑法惩罚本罪行为的重心是诈骗行为,在证据尚未提交和审查的前提下,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证据。纯粹的引诱和谋划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不属于犯罪完成形态,有时甚至可能不具有刑事可罚性。在罪名设计不尽合理的情形下,在概念具有不确定性的时候,应本着有利于罪刑法定所隐含的有利于被告人的理念作出解释。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罪名的不合理性限制在最低限度。
简介:第六届江西艺术节暨第十届江西'玉茗花'戏剧节集中展演期间,为了营造一个艺术评论的良好氛围,组委会专门举办了观摩研讨班。这是所有参演单位的戏剧作品在舞台呈现后,为进一步提升院团文艺作品创作质量,组织者做出的一件非常有价值的事。作为研讨班的学员之一,认真遵行班主任在开班时的学习要求:认认真真观摩,仔仔细细做笔记。因此,每场演出都看得特别投入,场场观摩后有不少
简介:【摘要】当前我国正大力提倡“扫黑除恶”,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集团,而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对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扫除犯罪集团无疑有巨大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该制度仍缺乏具体的规定。本文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定义展开,分析该制度对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作用,从而阐述我国在“扫黑除恶”形势下构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简介: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的适用现状,反映出相应技术手段与司法程序尚未达到相互理解的和谐状态,司法面临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问题。司法与技术的关系从分立走向耦合,促进了两者的互动和理解。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作为解决证人出庭困难的特殊作证手段之本质,并且通过网络技术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调适,使其正当性得以充实。对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不论是持积极还是消极的态度,都不是问题的实质,明确该作证手段的理念和运用规则才是司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在适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时,应坚持有限利用、当事人选择、诉讼辅导、交叉互补等规则,以突出普通作证手段之补充的地位,追求该作证手段应用的适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