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研究自由或者医学进步使宪法遭受了严峻的考验。生物医学的研究向法学家们提出了挑战。21世纪初,科学实验中胚胎的可用性问题涉及到科研自由的宪法界限,人类胚胎的保护已成为对宪法的关键性挑战。在英美等国对克隆技术研究持宽松态度的影响下,德国也发生了该领域的激烈讨论。本文的研究却明确指出,虽然正是基于德国《基本法》的保护尊严观念,主流思想拒绝人类基因复制。但考虑到干细胞适于被培育出人体组织、部分器官或者整个器官,并且它们在被植入各患者体内将显著提高治疗效果,那么赋予这种行为方式合理性、合法性,这恰恰关系到人类幸福的最大化。因此,对胚胎的适当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首先较为详细地分析宪法的基本规定,同时试着阐述现有体系内的价值矛盾并努力解决这些矛盾,最后尝试寻求保护胚胎的合宪的解决办法。
简介:欧洲多层级问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是欧洲区别于其他地区人权保障的特征。本文重点研究了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多层级体制下的交互性关系。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有着特征和效力上的不同,前者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优先效力和直接效力,而人权公约只对各国基本权利保障起到辅助性的作用。然而,为了共同促进欧洲基本权利一体化,两者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首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一半以上的权利都来源于人权公约。其次,欧洲法院在人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系统性地移植人权法院的案例。人权法院也经常通过引用欧盟法律体系指令或是判例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但是,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仍不能完全消除发生冲突和彼此减损对方法律体系确定的风险。
简介:有观点认为,当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适用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而不予特别考量,则无异于赋予相关在先作品"超级驰名商标"的地位——使其无需知名度,即可阻却相同、近似的标识在任何类别上的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且几乎不受地域限制。持此种观点者往往以"超级驰名商标"冲击了商标法的基本制度为由,主张在处理在先著作权和在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时,采取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甚至不向专为商标设计的标识提供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超级驰名商标"概念产生的原因在于裁判者在保护在先著作权还是袒护在后商标权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摇摆不定,忽视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性质差异,用商标权的保护逻辑去衡量著作权的保护结果。事实上,遵循一般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去保护在先著作权,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冲击十分有限,"超级驰名商标"其实名不符实。故应为在先作品去妖魔化,在理解权利冲突的解决不可能两全其美的基础上,坚持以保护在先著作权为核心,回到著作权法去保护在先著作权。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间共同的选择。
简介: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间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间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间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间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间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间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间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