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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个结果
  • 简介:我国教育行政机关与中小学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直以行政法学中的管理论为理论基础,这在实践中已对教育行政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基础教育发展构成了严重阻碍。对此,应以平衡论为指导,对二者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予以反思和重构。这就要求我们完善中小学的行政权利,明确界定和充分保障其民事权利,尤其是办学自主权。教育行政机关也应转变行政理念和权力行使方式,加强依法行政,并有效控制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标签: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管理论 控权论 平衡论 办学自主权
  • 简介: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提高诉讼效率,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第52条,“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是警察机关,

  • 标签: 刑事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权利理论 个人数据 行政领域 《刑事诉讼法》
  • 简介:研究自由或者医学进步使宪法遭受了严峻的考验。生物医学的研究向法学家们提出了挑战。21世纪初,科学实验中胚胎的可用性问题涉及到科研自由的宪法界限,人类胚胎的保护已成为对宪法的关键性挑战。在英美等国对克隆技术研究持宽松态度的影响下,德国也发生了该领域的激烈讨论。本文的研究却明确指出,虽然正是基于德国《基本法》的保护尊严观念,主流思想拒绝人类基因复制。但考虑到干细胞适于被培育出人体组织、部分器官或者整个器官,并且它们在被植入各患者体内将显著提高治疗效果,那么赋予这种行为方式合理性、合法性,这恰恰关系到人类幸福的最大化。因此,对胚胎的适当法律保护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文章主要涉及三部分内容。首先较为详细地分析宪法的基本规定,同时试着阐述现有体系内的价值矛盾并努力解决这些矛盾,最后尝试寻求保护胚胎的合宪的解决办法。

  • 标签: 胚胎干细胞 《基本法》 宪法解释 医学进步 行为方式 治疗性克隆
  • 简介:本文从强制性法律规则的性质、主权国家及商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期待等角度提出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应当适用强制性规则。但应注意在各国利益保持中立,不应直接适用仲裁地国或准据法国的强制性规则。作者还对仲裁庭应如何适用强制性规则进行了探讨。对特别连接理论、事实因素理论进行了分析。

  • 标签: 强制性规则 仲裁庭 直接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地 准据法
  • 简介:欧洲多层级问的基本权利保障制度是欧洲区别于其他地区人权保障的特征。本文重点研究了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多层级体制下的交互性关系。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有着特征和效力上的不同,前者在成员国法律体系中有着优先效力和直接效力,而人权公约只对各国基本权利保障起到辅助性的作用。然而,为了共同促进欧洲基本权利一体化,两者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关系。首先,《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一半以上的权利都来源于人权公约。其次,欧洲法院在人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系统性地移植人权法院的案例。人权法院也经常通过引用欧盟法律体系指令或是判例作为法官判决的依据。但是,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仍不能完全消除发生冲突和彼此减损对方法律体系确定的风险。

  • 标签: 《欧盟基本权利宪章》 《欧洲人权公约》 权利解释 立法移植 案例引用
  • 简介:兼顾公共利益与公民基本权利是我国规制跨领域信息交流时的目标,然而在这两种互相冲突的取向中找到平衡并不容易。面对同样的难题,德国的立法者、司法者与学者把目光投向了宪法领域,在基本权利理论的帮助下条分缕析利益格局、确定冲突利益均衡所在,于此基础上构建、完善自己的数据使用规则体系,规范个人数据在不同领域的流通。比起德国的具体制度安排,其背后的思维工具更值得我国借鉴,若边用以解决本国问题边对之进行打磨,或能尽早找到适合自己的理论与实践道路。

  • 标签: 个人数据流通 公民基本权利 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
  • 简介:有观点认为,当在先著作权与在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如适用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而不予特别考量,则无异于赋予相关在先作品"超级驰名商标"的地位——使其无需知名度,即可阻却相同、近似的标识在任何类别上的注册或者宣告其无效,且几乎不受地域限制。持此种观点者往往以"超级驰名商标"冲击了商标法的基本制度为由,主张在处理在先著作权和在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时,采取特殊的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甚至不向专为商标设计的标识提供著作权保护。笔者认为,"超级驰名商标"概念产生的原因在于裁判者在保护在先著作权还是袒护在后商标权这一问题上的基本立场摇摆不定,忽视了著作权和商标权的性质差异,用商标权的保护逻辑去衡量著作权的保护结果。事实上,遵循一般著作权侵权判断的通常思路和标准去保护在先著作权,对商标法律制度的冲击十分有限,"超级驰名商标"其实名不符实。故应为在先作品去妖魔化,在理解权利冲突的解决不可能两全其美的基础上,坚持以保护在先著作权为核心,回到著作权法去保护在先著作权。

  • 标签: 权利冲突 在先著作权 在后商标权 超级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32条
  • 简介:欧洲人权保障结构呈现出多元性的特点。欧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分别依据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虽然两个法律体系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院也都十分重视在各自的领域内解释基本权利的自治性,但是欧盟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在保障基本权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交互式影响。在立法领域中,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欧洲人权公约》作为欧盟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此后,2001年《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移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所有权利,并且要求欧盟法院对来源于人权公约的宪章权利的解释标准不得低于人权公约的规定。在司法领域中,欧盟法院早在1975年的Rutili案中就开始以引用和解释欧洲人权公约的方式审理基本权利的案件;从1996年的Pv.S判决开始援引人权法院的判决作为解释人权公约的基础。即使在《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生效后,欧盟法院也会在解释和适用基本权利时参照人权法院解释以确保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的协调性。相应的,欧盟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人权法院的判决也产生了影响。人权法院通过借鉴欧盟法院的判例,欧盟法令以及《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判决,从而增强了判决结果的说服力,也维护了欧洲基本权利保障秩序。虽然欧盟法院第2/13号意见中断了欧盟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进程,但是两个跨国法院都明白维护欧洲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性。因此,虽然挑战尚存,但是维护多元体系下欧洲基本权利保障制度的协调是两者共同的选择。

  • 标签: 欧洲多元人权保障体系 立法移植 案例法借鉴 交互性影响 欧盟法院 欧洲人权法院
  • 简介:无毛根鞘人发的性别鉴定,是法医物证检验的新课题。本文报导对无毛根鞘的毛发进行石腊包埋、纵行切片、盐酸阿的平染色,在荧光显微镜下观察Y染色质。结果50名男性的毛发,有32名检出Y染色质,在可辨的细胞中,Y染色质的检出率为22.8%。20名女性的毛发,有18名显出皮质细胞核,但未见Y染色质,检出率为O%。

  • 标签: Y染色质 皮质细胞 盐酸阿的平 毛发检验 根鞘 法医物证
  • 简介:3月1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安徽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代表们一致认为,当天上午,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全票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充分印证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亿万人民心中的崇高威望。

  • 标签: 习近平 代表团 安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共中央总书记 大发展
  • 简介:国际经济条约主要在政府组织主持下制定。由各政府组织分别组织缔约活动,在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必然带来国际经济法律冲突,并成为国际法“碎片化”现象的一种典型反映。在主持缔约阶段,政府组织可采取一些技术性措施来事先防范有关国际经济法律冲突的发生;而当冲突不可避免时,则只能经由各国授权政府组织在实施法律阶段事后加以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组织有必要、也有义务加强相互的合作与协调,以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由此将推动政府组织的网络化进程。在全球化时代,政府组织网络构成了多层次全球治理版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间在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合作,被视为“全球经济治理的一个中心要素”。

  • 标签: 政府间组织 网络化 法律冲突 世贸组织
  • 简介:人类磷酸葡萄糖变位酶I(PGM1)及酯酶D(EsD)在人类遗传学、法医学和临床医学中具有重要价值。为了获得本地区人群PGM1及EsD的基因频率,为亲子鉴定及案件的审理、诉讼提供依据,作者收集驻马店地区中心血站及驻马店地区人民医院血库206份无关健康献血员的血液。采用公安部第二研究所使用的琼脂糖-淀粉混合凝胶电泳法,对其进行了PGM1型和EsD型的

  • 标签: 分布调查 EsD PGM1 汉族群体 人类遗传学 健康献血员
  • 简介:从当代中国的法治实践出发,可以构建出一套"转型法理学"的理论路径。不同于主流的规范法理学路径。转型法理学是一种以"有效治理"为中心、以二元合法性的张力为主轴、以组织化调控与科层制治理的矛盾关系为具体分析对象、以"政党国家"主导下的"综合治理观"为指引的分析框架。转型法理学在秉持转型政治时问观的前提下,预设了一种"国家中心主义"立场,提倡"治理的经济学"原则和"转型权利论"视角,主张在法理学研究中找回国家。转型法理学并不试图取代规范法理学,而是坚持在批判、反思后者的基础上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与有效互补。

  • 标签: 转型法理学 政党国家 二元合法性 有效治理
  • 简介:区分夫妻财产制契约、夫妻一般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是认定夫妻赠与中赠与人是否享有撤销权的前提。夫妻赠与行为具有无偿性但不具有身份附随性。夫妻赠与行为统一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夫妻赠与中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合乎赠与合同的本质属性,合乎婚姻家庭法的伦理内涵和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和和谐性。在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与赠与人近亲属的人身权利和严重侵犯赠与人的财产权利或者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法定的夫妻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赠与人有权利行使法定撤销权。

  • 标签: 夫妻间赠与 夫妻财产制契约 夫妻一般财产约定 任意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