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我国第395条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对于惩治一些作案手段隐蔽狡诈,难于查清的犯罪,打击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刑的案例逐渐增多,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沿海地区更为突出,如广东省南海市市委书记戚火贵案、广东省湛江海关走私案、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案等都被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为了在侦查环节正确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提出几点应注意的问题供大家参考.……
简介:我厂是计划经济年代上马的一个统配厂,19?9年筹建,198O年投产,当时年产能力仅为8.8万吨矿渣水泥.由于经常停电和其它种种原因,长期以来生产上不去,年产量仅在3.5万吨徘徊,质量也不稳定,从投产至1990年的10年间长期亏损,企业处于打打停停状态,工人无班上,职工队伍人心不稳,大量人才外流,职工当中打架斗殴、盗窃、赌博,甚至吸毒、强奸妇女的都有,厂里生产区、生活区到处是破败景象。1994年11月柳州地委、行署调整了厂领导班子.新班子上任后,以思想政治工作为动力,狠抓企业两个文明建设,在短短的两年多时间里企业面貌涣然一新,九四年年产量9.28万吨,九五、九六两年的产量也都突破12万吨.产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