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按标降浓”为规制目标,以“按规排污”为规制手段,然而,由于存在排污“行为主体数量”不确定这一变量,无论《大气污染防治法》如何调整行为主体排污行为的规制标准,都可能导致其规制手段与规制目标之间的不一致或断裂.而欲弥合二者之间的断裂,《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以具体环境质量指标为规制手段,以确保总行为排放结果限制在大气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为规制目标.以环境质量指标作为规制手段旨在课以地方政府具体可操作的环境质量指标,要求地方政府依照大气自然生态阈值安排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行为.环境质量指标这一规制手段不仅契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制目标,而且能更大限度地确保地方政府承担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责任,从而能更好地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大气环境质量规制目标.
简介:1927-1933年间的东北地区中共地下党处于初创阶段,党员数量起伏比较大;社会构成前期以工人为主,后期以农民为主;党员对党的认识不深刻,政治水平不高;党的机关不健全,组织比较松弛;党的经费极其紧张,信息沟通不畅。出现这些问题虽然有东北地下党主观上的原因,但白色恐怖的困难形势也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东北地下党在如此困难形势下,依然坚持斗争,取得了许多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