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辩护词的开头语,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不可忽视。《律师世界》一九九四年第五期同时刊载了尚君先生的《辩护词开场白的方式初探》(以下简称尚文)和沈波先生的《辩护词开头语应言简意赅》(以下简称沈文》两篇文章,足见律师界对辩护词开头语的重视。有人认为:辩护词开头语无固定模式,依辩护律师的个人习惯和不同风格,或简或繁,或重于理,或侧于清,各有所好。而尚文、沈文就辩护词开头语的一般规律性、风格差异之中的共同性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各自拟就了一段较好的辩护词开头语。笔者对两文的基本立文思路表示赞同。同时认为:刑事诉讼辩护词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文书,它的开头语部分应当具备一般公文的显著特征,即
简介:“连成贤诉臧树林”案涉及到不动产登记和占有的对抗问题。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判决要旨本质上要将原权利人的占有作为限制登记簿公信力的客观事由,它类似于英国法上的“附实际控制的利益可以对抗登记物权”规则。不过,这个规则并非意味着简单的占有就可以对抗登记,而且英国法的发展趋势是完全消除占有对登记的限制效力。因此,我国未来的立法和司法不应吸收这个规则,单独占有不能直接成为阻却第三人善意取得的事由,也不能限制登记簿的公信力。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说,二审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判决要旨都存在问题。本案也不能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解决租赁权“尴尬”地位的一个方法就是承认其物权性,要求长期租赁必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