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企业并购风起云涌,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仅在1986年至1996年十年间,共发生企业的兼并与重组2万余起,平均每年2O00余起广而外商直接投资并购我国企业也已成为其对华投资的一种新趋势。面对企业并购浪潮的兴起,我国法律却明显滞后,许多并购活动无法可依,严重影响了企业并购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为此,笔者就企业并购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期为我国企业并购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一我国企业并购立法之完善目前,我国调整企业并购的法律、法规虽然为我国企业并购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离实践需要仍有较大差距。表现为:(1)散乱,缺乏统一性。在现行法律、法规中缺乏一部能
简介:<正>一、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的概念及特点海外私人投资是指投资关系所涉及的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企业团体等向资本输入国所作的投资。这里所指的私人投资,是国与国之间所使用的概念,即使它属于资本输出国集体所有,或个别场合下属该国国家所有(如一些国家在外国投资开设银行、公司),也不享受任何外交特权,东道国一律将其视为私人资本。海外私人投资保证制度就是对上述海外私人投资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它特指资本输出国为了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关于投资人在投资国遇到某种风险而由国家或某一个特定的部门负责赔偿,然后再由该部门向东道国追偿的一种法律制度。目前,发达国家基本上均建立起此种制度,而发展中国家还未普遍建立起这种制度。
简介:我国领海外管辖海域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其刑事立法问题的起因是国家海洋发展战略的实施和世界海洋争夺战的升级,目的是用刑法手段实施国家海洋发展战略和维护国家主权与海洋权益.目前,我国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刑事立法存在刑法典与专门海洋法律及涉海法律对刑法适用范围规定不协调、涉海司法解释越权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树立对国家管辖的各种海域“平等保护”理念,明确我国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在刑法总则增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外国家管辖海域内实施的犯罪,适用本法”的规定,及根据海上犯罪特征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设置相应的特殊罪名.
简介:澳大利亚政府深感国家安全利益的威胁,加之不断复杂化、具有隐蔽性的金融工具在直接投资领域中广泛运用,原有的法律难于实现对这些新投资工具的统一规制。澳大利亚自2008年以来围绕以上问题,两次大规模修订其1975年《澳大利亚外国收购与接管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并且频繁出台外资政策,这些举措澄清了国家安全的考察因素,完善了对政府及相关投资实体的规定,将新的投资工具纳入到法律规制当中,从诸多方面提高了国家安全审查标准,增强了国家安全审查力度。这些新发展,对我国进一步完善以2011年初颁布的《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为中心建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制度有很大启示。
简介:危机后对冲基金业发展迅猛,全球化活动趋势日益明显。各国不仅亟需完善本国监管制度,而且面临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监管合作的挑战,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对于推动对冲基金监管及其国际协调与合作进行了有效探索。国家层面对冲基金监管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如对于对冲基金的定义,对冲基金是否为2007—2009年金融危机元凶,对冲基金是否应受到监管,对冲基金的具体监管措施等问题,学界展开了积极研究。不少学者集中比较了美国、英国和欧盟对冲基金监管制度的异同,并对未来进一步的监管立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但是,在国际层面,对冲基金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成果甚为稀缺,相关法律问题亟需学界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