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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英国的高等法律教育自二战以来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构成了英国法律文化中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其独特魅力倍受世人关注。希望通过笔者于2004年秋冬的一段访英亲身经历,对此问题作一粗浅的介绍和探讨,望从中能获取一定的启示。

  • 标签: 英国高等法律教育 独特魅力 介绍和探讨 启示
  • 简介:诉讼模式转换和变迁的研究提供了对诉讼结构分析的框架,成为民事诉讼理论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和前提。但模式应是对诉讼经验和诉讼过程的分类与比较考察,不应前置为可以建构的理论目标和对司法发展的预期,从而架构性的按照单一司法理念来对诉讼模式进行设计。当下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应超越模式分析的类型学划分,避免诉讼模式的刻意的选择和设计,着重关注司法过程中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及其现实转化,超越在模式框架下的狭隘的理论建构,从实践合理性的角度完善诉讼结构,形成以实践理性为主导而不是权力话语主导的司法运作格局。

  • 标签: 民事诉讼模式 正当性 实践理性 反思
  • 简介:德国哲学家卡西尔有段名言:“科学是人的智力发展的最后一步,并且可以被看成是人类文化最高最独特的成就。它是一种在特殊条件下才可能得到发展的非常晚而又非常精致的成果。……在我们现代世界中再没有第二种力量可以与科学思想的力量相匹敌。它是我们全部人类活动的顶点和极致,被看成是人类历史的最后篇章和人的哲学的最重要的主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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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文章对示范性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剖析,结合美国、英国和德国的立法及司法情况,指出示范性诉讼在类型上可分为契约型示范性诉讼、职权型示范性诉讼和混合型示范性诉讼。对三种示范性诉讼的制度特征比较研究结果表明,示范性诉讼契约是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合意结果,但存在着一些弊端;法院以职权决定的示范性诉讼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补充示范性诉讼契约之不足。

  • 标签: 示范性诉讼 示范性诉讼契约 职权型示范性诉讼 混合型示范性诉讼
  • 简介:本文主要探讨巴迪欧的事件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命题,以此揭示事件哲学的理论基础。巴迪欧认为,事件主要存在于事件场所,事件场所部分处于情境中。海德格尔追求的存在之真理及其场域是普遍的、稳定的和常规的,而与之相对立的是特殊的、不稳定的和非常规的,巴迪欧将这种非常规的多元称为事件场所。巴迪欧将集合(情境)与幂集(情境状态)之间的差异,融入对存在的理解中,并根据存在在情境与情境状态中的表现与再现的形式不同,将其分为常态、赘生物与奇点三种类型。奇点反对赘生物和常态,它可以被表现却不能被再现,它属于情境,是一种元素,而作为子集不能被再现于情境状态中。它是历史存在的本质属性,尤其是事件场所的本质属性。事件场所与情境中的奇点,即独特的多元密不可分。但不是所有的情境中都能够有事件场所,巴迪欧将情境分为自然情境、中立情境和历史情境三种类型,只有在不稳定的历史情境中,事件才有可能显现。事件由其所在的事件场所与自身共同构成,它是不可在情境中显现的元素,但又超越了情境中的运算方式,虽不能被计为一,但也不能归为零,它呈现出一种“超一”的姿态,与情境相关却超越了情境,而这一切构成了具有独特性质的事件。事件是真理的起点。真理是情境的无穷子集,包含着无穷无尽的踪迹。真理是难以察觉的,它在知识里凿洞。巴迪欧借助保罗·科恩的数学概念“脱殊”,说明真理是被假设完整的脱殊忠诚程序所积极调查的那些项的再集合。真理不符合语法规则,正如事件不符合情境规则一样。他还借用科恩的“力迫”证明法,证明真理的存在。他将真理的生成绘成一幅复杂的“存在的十字架”图式,以此描述真理生成的脱殊途径。这是一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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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犯罪古典学派(俗称“旧派”)与犯罪实证学派(俗称“新派”)的基本分歧之一是:前者认为犯罪是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强调犯罪人的道义责任;后者则反对自由意志论,主张决定论,强调人的“社会责任”。贝卡里亚,这位公认的“犯罪古典学派的始祖”因而被人当然地视为自由意志论者和报应刑论者。美国近年来出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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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的效力榷证贯穿着两对逻辑范畴之间的对峙:自由逻辑与自然逻辑,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规避无效论的论证思路是"自由逻辑+辩证逻辑";规避有效论的论证思路是"自然逻辑+形式逻辑"。自由逻辑依赖自由悬设,且可能涉嫌干犯行为人的内在意志而陷入道德危机,不若悬搁自由意志、唯重规避行为之客观方面的自然逻辑。自然逻辑将各微观规避行为之客观合法性依形式逻辑合成为整体规避行为之客观合法性,其论证结构是古希腊"飞矢不动"这一芝诺悖论的现代表达。辩证逻辑是破解芝诺悖论的自然逻辑方案,它是对"自然逻辑+形式逻辑"的合逻辑的自否定,同时也为证伪规避有效论提供了哲学启示。

  • 标签: 国际私法 法律规避 效力论证 芝诺悖论 辩证逻辑
  • 简介:一、引论许多学者对中西法律进行比较的时候,往往会作出这样的一个界定,即两者之间的差异多于共性,冲突多于一致。这样的一种先见固然有助于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之间比较差异,却也往往导致过于强调差异而忽略某些共性之处。

  • 标签: 殊途同归 衡平司法 中国传统 衡平法 英国 法律传统
  • 简介:“反思”下的“不思”——灯下黑苏格拉底在《卡尔米德》篇中明确提出一种非同寻常的知识,这种知识既是关于它自身的知识,同时又是关于无知或缺乏知识的知识。这种知识就如同人的眼睛中的瞳孔一样,可以通过它反观自己,这是视觉中最完善的地方。同理,关于知识的知识应该是最具有奠基性的知识,它是其他知识存在的合法性理据。实际上这是一种反思性知识。

  • 标签: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知识生产 政治哲学 “反思” 苏格拉底 奠基性
  • 简介:<正>辨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我们既要认识事物的质,又要认识事物的量,既要对事物作定性分析,又要对事物作定量分析,才能完整地把握事物。刑法学作为一门研究犯罪和刑罚规律的科学,它也是一门既定性又定量的科学。本文拟从哲学的角度,对刑法学中的质和量问题作粗浅的探讨。一、刑法学中的质刑法学中的质,是指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此刑罚与彼刑罚相区别的规定性。(一)罪与非罪的质的规定性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第10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定义,是我们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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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的变迁为法理学提供了新的课题。豪埃克教授以哈贝马斯的沟通行为理论为指导,提出一种沟通视角的法理学。他认为,法律在本质上是基于沟通:立法者与国民间的沟通,法庭与诉讼当事人间的沟通,立法者与法官间的沟通等。这种沟通现在被认为是法律合法化的来源:法律人之间的理性对话是“正确”地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最终保证。

  • 标签: 法律 沟通行为 合法化
  • 简介:实证主义伏根久远,孔德创建了实证哲学,这种哲学有别于神学和形而上学,它具有真实、有用、可靠、精确、肯定以及相对六项特质。孔德以实证哲学为基础,创立了一套完整的实证社会学理论,其中也包括社会学方法论。通过对社会学方法的借鉴,法社会学形成了自己的研究方法,诸如调查法、实验法、观察法、统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二次分析法等。法社会学中的实证方法对法学进路的拓展居功至伟,它架构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桥梁,缩短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裂痕。

  • 标签: 孔德 实证主义 实证方法 法社会学
  • 简介:首先回顾英国{2007年企业过失致人死亡罪法》的出台过程与背景,分析该法的政策意义,并指出有效控制与处罚企业违法行为的政策目的是这一法案得以通过的重要原因。之后,在上述论断的基础上,介绍了英美国家企业刑事责任论近年的发展情况,并分析其中从个人到组织、从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趋势。最后,提出在企业犯罪频发的现阶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我国也需要对目前的单位刑事责任论进行反思。

  • 标签: 企业犯罪 代理责任 等同原则 组织责任
  • 简介:私法自治或意思自治并非民法追求的唯一目标。民法所关心的毋宁是多种价值的协调共存。同时,法律效果来源于法律规范这一事实与私法自治并没有必然的冲突,相反,法律规范往往是私法自治的保障。哲学诠释学有特定的理论预设和论证目标,它对民法学的意义在于其提供了一种思考问题的立场和反思能力,而不是方法论。因此,用游戏概念来阐述意思表示的解释过程并没有规范性的内容,也不能更好地促进私法自治。

  • 标签: 私法自治 法律适用 三段论 哲学诠释学
  • 简介:2008年8月1日-4日,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辩证法研究会、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中国浦东干部学院科研部、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中共上海市委党校、上海社会科学院、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和上海市哲学学会十家单位联合发起,由中共上海市委党校承办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研讨会在上海召开。全国有129位专家、学者出席,并提交了99篇论文。本次研讨会重点讨论了如下内容:

  • 标签: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 马克思主义哲学 改革开放 研讨会综述 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
  • 简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构建对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司法需要落实国家法秩序,实现国家法律的各种安排与预测。另一方面,司法需要回应社会,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而要透过司法的社会治理离不开卡多佐司法实用主义哲学。并且要对中国当下的司法能量发挥、社会转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等因素予以考量。在此基础上才能构建具有多样司法特质、与政治良性互动、塑造时代价值、自身良性发展的中国司法理想图景。

  • 标签: 卡多佐 司法实用主义 司法 社会治理
  • 简介:法理学研究存在着“语言转向”的趋势,即系统运用语言哲学的智识框架来进行法学研究,随之带来了法律知识的“语言化”。源于维特根斯坦的双重哲学观,法律场域中存在着知识的“图像论”与“反本质主义观”的对立,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转向。这种知识观的对立与转向,深刻影响了法律知识结构与属性的研究。建设法治体系,实现法治文明,需要在中国语境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知识观的反思。

  • 标签: 图像论 语言游戏 知识观 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