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系统性金融危机是一种复合型的现代金融危机,有碍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实现,这种金融市场失灵现象需要政府依法介入才能得到矫正。作为基础货币供应者的中央银行和作为财政资金管理者的政府理应合作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危机,其各自的法定职责和实施机制构成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的核心内容。经济法应对系统性金融危机有层次之分:金融监管机关对金融混业经营应当善尽宏观审慎监管的法定职责,以抵御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影响,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时,政府应当承担救助问题金融机构或问题资产的法定职责,以化解系统性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与此同时,政府应当牵头设立常规性的金融稳定基金和应急性的金融危机救援基金,阻断金融危机向财政危机的转化。
简介:随着“吴英案”最高院核准结果的出台和浙江省高院再一次终审结果的落锤,民间融资活动似乎看到了一丝“合法化”的曙光。但是,正常的民间融资活动与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界限到底在哪里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在当前的市场金融活动中,由于民营经济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常遭遇资金短缺的瓶颈制约,视国家严禁民间资本随意融通的禁令于不顾,以致稍不小心就有可能踩线犯规而锒铛入罪,依然是一个严峻的现实。对此,有必要对现有的金融经济体制进行改革。从“国家本位”行政管理模式向“市场本位”的自主管理模式转变。加强非刑法手段的规制,明确集资行为的出罪标准加强行政立法对民间集资行为的规制。加强民事立法对于集资行为的规制。通过立法严格设定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和“集资诈骗罪”的入罪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