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涉港经贸案件司法管辖权是指内地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受理涉港经济贸易案件的范围或权限。简而言之,它所要解决的是涉港经贸案件应由内地法院还是香港地区法院管辖的问题。香港在97年回归祖国后,两地经贸纠纷将会越来越多,探讨涉港经贸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不仅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十分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内地法院对涉港经贸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及有关规定(一)《民事诉讼法》对涉港经贸案件的管辖权规定。1.关于级别管辖。《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涉港案件属于涉外案件。香港地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域,有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因此将涉港案件说成是涉外案件并未影响我国主权及香港的法律地位,所以说涉港经济贸易纠纷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简介:<正>一、邓小平南方谈话是两岸经贸关系发展的里程碑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发表了南方讲话,当年两岸经贸关系得到了迅猛发展,此后这种关系的发展几乎是直线上升的。两岸贸易额由1979年的0.76亿美元增至目前的200多亿美元以上。如此发展速度为世界贸易史上所罕见。两岸经贸关系的迅猛发展,也与台湾当局逐渐放宽两岸贸易往来的限制有关。截止1998年底,台湾开放的大陆产品进口项目已达5584项,占台进口货品项目总数的54%以上。目前媒体报道,台又开放150项大陆农产品进岛。为因应加入世贸组织(WTO)后两岸贸易往来将大幅开放的形势,台'经济部国贸局'于1999年4月9日召开'大陆物品开放进口审查会议',同意开放玉米等150项大陆农产品入岛,这是台历次开放大陆农产品进口规模及幅度最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