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黑格尔《逻辑学》从本质论向概念论的过渡历来是黑格尔哲学中最困难的问题,其实质是从必然到自由的过渡问题。以往人们(莱布尼茨、康德)都是从充足理由律来看待这一问题,但黑格尔认为这中间还缺少一个目的论的环节,因而必须先阐明从现实性到概念的过渡问题,而这是在《小逻辑》本质论的第三章"现实"中展开的。这里的关键在于对"现实性"(Wirklichkeit)这个词的理解,它不同于存在(Sein),也不同于"实在性"(Realitt)或"实存"(Existenz),而是包含有"工作"、"活动"、"创造"即wirken的意思。当我们从它的后果的直接存在去理解它时,它里面的自由创造的含义就被遮蔽了,而显得只是偶然的、与必然性相对立的;只有当我们深入到它的本质中,将它的实体关系、因果关系和交互关系都理解为绝对实体的自身反思或"自因",并把这种自因理解为现实的自否定,这才能揭示出自由与客观必然性的统一。这种现实本质的向内反思在基督教新教中获得了启示,上帝就在人的心中,必然性不再是外在的命运,而是人自身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超越一切偶然性之上而对自身命运的把握(begreifen),这就是概念(Begriff)。概念"自为地就是必然性的威力和现实的自由",存在和本质都是它自身的环节并处于它的整体性的统一中。由存在论、本质论和概念论组成的黑格尔的《逻辑学》因此便成为一个包含自身激活机制的有生命的范畴体系,一种高度抽象思辨的生命哲学。
简介:康德的道德目的论系统不仅是其目的论思想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其实践哲学中的一个独立理论。在结构上,这个系统包含两个部分:作为形而上学基础的目的王国系统和作为形而上学理论的道德目的学说及实用目的学说。在内容上,目的王国系统是一个资格体系,其质料是作为自在目的的理性存在者,其形式是定言命令的目的公式,其完整规定类比于自然王国系统。虽然人能够在目的王国中作为自在目的而实存,但是他毕竟是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在现实中要实现自己的道德性必须克服感性欲望按照道德目的去行动。以此为基础,道德目的学说的质料是作为德性义务的"同时是义务的目的",其形式是德性学说的至上原则,其系统建构以德性义务系统为基础。从属于道德目的学说的实用目的学说以实现幸福为最后目的,以经验性的明智原则为形式,并不能构成一个系统。
简介:康德在人类学的基础上展开自己的哲学研究,并把人是什么作为自己哲学的全部追求。他在人的主体性的基础上把立法之人和执法之人结合起来,并因这种结合为自己的哲学探讨人是什么规定了三个基本方向,即:人能认识什么、人应当做什么、人能期望什么。在对上述三个问题的追寻中,康德得出了三个结论,即:人永远处于走向真理的途中、人永远处于走向自由的途中、人(作为配享幸福的人)永远处于走向幸福的途中。尽管他没有直接解说人是什么,但是,他对前述三个问题所得出的结论表明:在他那里,人是处于永远走向无限的有限人。康德对人的这种理解使他的哲学成了西方近代哲学走向现代西方哲学的"桥梁";并且,从哲学影响社会的方面看,他的哲学也是从近代社会走向现代社会的"桥梁"。
简介:在《乌托邦的精神》(1918/1923)、《希望的原理》(1959)、《哲学论文集》(1969)等著作中,德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恩斯特·布洛赫聚焦音乐与乌托邦、音乐与语言表达方式、音乐与社会、音乐与家乡等主题,集中探讨了音乐节史学、音乐形式的语义学和旋律语义学等一系列音乐哲学问题。通过比较分析伟大音乐作品的语言表达方式,布洛赫全面阐述了自身关于音乐史和音乐理论的根本见解以及音乐艺术的本质:"音乐是最年轻的艺术"。音乐既是最年轻的艺术,也是最高的艺术,因为音乐把人类永恒的"希望"自身作为其讴歌的内容。音乐既置身于生活之中,又超然于生活之外,正是凭借这种"内在超越性",音乐创作才最直接地表现作为乌托邦显现的"自身相遇"。音乐是乌托邦意识的显现和尚未形成的现实的象征。音乐倾听未来"家乡"的回响,谛听源自人的直观和根源的象征性声音。
简介: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对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做了明确划分:法权义务是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德性义务是不可以外在立法或外在强制的义务,而是一种自由的自我强制的义务。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一种把法权义务本身当作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康德有时称之为"伦理义务"。但中义的伦理义务同时包含了这种居间的伦理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广义的伦理义务甚至包括了作为间接伦理义务的法权义务。对自己的不完全的义务(自我完善)和对他人的不完全的义务(他人幸福)属于德性义务(本真的);对他人的完全的义务(不得害人)属于法权义务(本真的);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不得自杀)难以简单归类:作为与意志规定的目的或质料无关、只涉及纯粹形式的义务属于法权义务,但作为一种自我强制的义务又属于德性义务,它似乎既属于又不属于法权义务,既属于又不属于德性义务,但康德最终还是把它放在德性论中阐释。在本真的法权义务和本真的德性义务之间,有两种义务难以简单归类:一是把外在的法权义务变成内在动机的"有德性的行为",二是对自己的完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