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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鉴于合同解除权的特殊属性,海上保险人的法定解除事由应只限于《海商法》的规定,包括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两种情形;由于《海商法》在借鉴英国法有关告知义务和保证制度的规定时未能协调好英国制度与国内立法原则的关系,其有关上述两种解除事由的规定仍存在与法定解除权性质相悖的内容,应当予以修正。

  • 标签: 解除事由 告知义务 法定解除权
  • 简介:保险合同的解释是指法院或仲裁机关根据法定原则,对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和正确含义作出的阐释和说明。保险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对其的解释首先应依照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进行,这些基本原则包括整体解释、合同目的解释、公平解释和合法等,但因保险合同是标准合同,其主要条款系由保险人拟订,同时,保险合同涉及到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习惯,其内容较为复杂,因此,保险合同的解释除应执行合同解释的一般原则外,还应遵循其自身特有的一些原则,英国法院审理的几个典型判例能为我们提供一个比较清晰直观的认识。

  • 标签: 合同解释 保险合同的解释 疑义利益 被保险人 预防措施 基本原则
  • 简介:海上救助属于海事的范畴,是指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遭遇到海上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自身的力量又无法排除危险时,需要借助外界力量来进行援救的一种行为。前来援救的外界力量可以应遇难船舶的请求而来,也可以自愿赶来;可以是专业救助机构派出的船舶,也可以是过往的其他船舶。救助人和被救助人为了明确彼此在救助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使救助工作顺利进行,一般在救助开始以前需要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签订救助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是双务合同。它的订立是以诺言交换诺言,即救助人以承担对遇难船舶采取救助行为的义务来换取被救助人承担在救助行为结束后支付救助报酬的义务。

  • 标签: 海上救助合同 救助人 标准格式 劳合社 救助报酬 遇难船舶
  • 简介:[案情介绍]1996年4月中旬,某机电厂与保险公司商定为其全厂200名职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保险费率按2‰计算,共计2000元,保险期限自1996年5月1门至1997年4月30门。机电厂于1996年4月25日填写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单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承保,并提出,机电厂交付保费后,才能出具保险单。同时,双方又约定,保险公司5月1日前将保险单送到机电厂,取回转帐支票。4月28日,保险公司派人把保险单送到机电厂,恰逢机电厂财会人员请假,未能取回转帐支票,机电厂答应于5月1日前派人把转帐支票送交保险公司。1996年5月2门,机电厂职工甲在骑自行车上班的路上被汽车撞成重伤,以抢救无效死亡。5月4日,机电厂派人将2000元转帐支票送到保险公司,并提出,该厂职工甲于5月2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责任,要求保险公司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给付保险金5000元。

  • 标签: 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 起始时间 投保人 合同成立
  • 简介:目前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日趋增多,为探究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真正意图,不少法院采用了语境解释,当事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不断地举证,法院慎重地审查"-5事人提出的证据,但法院仍然存在错判的风险,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则是确定的。有时法院采用文本解释,即仅根据保险合同本身也能正确地判案,但诉讼成本大大降低。本文比较了这两种解释方法对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案件准确性以及当事人花费诉讼成本的影响,指出文本解释优于语境解释。

  • 标签: 保险合同 文本解释 语境解释 诉讼成本
  • 简介:正确理解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相关法律关系○李兆良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与其它合同一样,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而成立的。其特点是,合同成立需要一个过程,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时在一个...

  • 标签: 被保险人 投保人 保险合同 合同的成立 保险单 保险责任
  • 简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能有效的激励并适当监督高级管理人员。本文基于对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的研读与剖析,利用2002~2015年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并通过PSM匹配分析,考察了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如何影响企业投资效率。实证检验发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覆盖率越高,越能激励企业进行高效率的投资;越多的告知义务条款会增强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的监督效应,使企业投资效率得到更大改善;越多的除外责任条款会弱化董事高管责任保险监督效应和激励效应,但其对企业投资效率的影响是有限的。整体而言,董事高管责任保险可借助其合同条款内容发挥激励效应与监督效应,继而缓解代理冲突,提升企业投资效率。

  • 标签: 董事高管责任保险 投资效率 激励效应 监督效应
  • 简介:一、建议《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国内外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普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认为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或非要式合同。从世界范围来看,对保险合同的认识经历了从要式合同说向非要式合同说的转变,我国从《经济合同法》中对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到《保险法》的出台也对这种转变有所反映,

  • 标签: 《保险法》 修改建议 合同成立 《经济合同法》 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
  • 简介: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载:“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显然受益人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给付保险金的对象。当前,在寿险理赔中因受益人问题引起的争议日渐增多。

  • 标签: 受益人 保险金给付 寿险合同 被保险人 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公司
  • 简介:人寿保险因其特殊性质而存在现金价值概念,投保人对寿险保单现金价值的请求权属典型的财产权。当前司法实践中,现金价值是否为扣押禁止财产、投保人的债权人能否就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申请强制执行等问题乃实务界所关心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立法规制的角度对人寿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可执行性、如何执行等问题进行论述,

  • 标签: 人寿保险合同 现金价值 立法规制 《保险法》 介入权 受益人
  • 简介:2009年我国修订《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条款”是立法的进步,但因其未将投保欺诈等情形作为不可抗辩的除外适用规定,致使该类案件的司法处理无所适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制定中对保险人受欺诈后撤销合同诉求之支持,先定后删,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又将其作为待定议题,使学界对保险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竞合时的“排除说”与“选择说”之争更趋激烈。深入研究所得结论是:在投保欺诈背景下,保险人应依法享有保险合同撤销权。主要理由为:投保人自觉履行健康询问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依赖保险人的事先防范无法阻止欺诈;公正的司法不应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支持恶意欺诈行为;现行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对保险人的司法救济已形同虚设,不足以发挥惩恶扬善作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适用”规则在投保欺诈案件中缺乏适用前提;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不该相互顶替取代;被投保欺诈的保险人撤销合同并不完全排除不可抗辨条款的适用;带病投保欺诈背离保险的本质属性,破坏保险的社会功能。

  • 标签: 投保欺诈 合同撤销权 合同解除权 不可抗辩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