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21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意见第132条规定,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100元由债务人负担。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其本身是科学的。但是,按照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债务人对法院在支付令中确定
简介:近几年来,国内外银行业掀起一股践行社会责任的潮流。无疑,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不过,跟国外同行相比,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仍然处于较为滞后的状态,外部督促机制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状态的重要方面。从法律的视角观之,当前包括相关立法与执行机制的缺陷、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的定位不准,以及第三方监督力量的被压抑,严重制约了国内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发展。由此,完善与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相关的立法与执法机制,发挥政府部门与行业组织的督导作用,壮大由非政府组织、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等在内的第三方力量的监督作用,成为促进国内银行业践行社会责任进步的必要途径。
简介:督促程序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早已引起法学界、司法界的关注。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希望借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偿还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是,目前督促程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能发挥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从督促程序的主要特征出发,结合督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试着分析我国现行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不适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构建的原因,探讨完善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的途径。我们应在不违反督促程序的性质、特点的情况下,在立法上对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的行为予以限制,既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又保障被申请人依法行使异议权,从而充分体现督促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