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亲子鉴定是解明亲子关系的利器。亲子鉴定协力义务属于公法性质的勘验协力义务,其义务范围和主体范围均较为广泛。亲子鉴定协力义务的法理依据有诉讼经济、证明妨碍及事案解明义务三个。是否科处被检人协力义务,在实体上应当本着保护子女最佳利益的原则进行利益衡量,在程序上应当具备一定的要件。被检人在具备正当理由时得拒绝鉴定,但不当拒绝的,可对其进行直接强制或间接强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意义积极,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适用条件不明确、当事人程序保障条款缺失、拒绝鉴定所生法律效果较为模糊、适用的主体范围偏窄以及与实体法没有很好地对接等。
简介:【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上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尤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为各界关注热点。文章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之特点和种类入手,对其归责原则进行探讨,并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之提示规则、第3款之知道条款进行了分析,认为该两款内容过于原则,需要在将来的司法解释中予以完善。【关键词】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侵权归责原则提示规则知道条款随着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种网络侵权案件不可避免的出现在互联网世界中,尤以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为各界所关注的焦点。由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结合我国现存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即大多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服务或平台进行的情况,从特殊责任主体的角度入手,对网络侵权行为做出了特殊规定,并通过运用共同侵权理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实施网络侵权的行为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作为共同加害人,让其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提高了被侵权人求偿的可能性。本文将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的特点及种类入手,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基础,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