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问:承包人能否以合同价低于成本价主张据实结算?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天堂家园商品房住宅小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定价方式为固定单价,即每平方米综合包干单价为人民币1100元,最终以竣工后实测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办了工程招投标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认为严重亏损。如按合同约定平米包干价计算,25万平方米工程竣工结算价为2.7亿元,承包人咨询专业机构,该工程社会平均成本价为3.7亿余元。为此,承包人以工程约定价款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主张合同无效,主张按当地定额标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是否成立?
简介:问:新司法解释出台后,数份合同无效,如何确定结算依据?2016年9月,发包人将某住宅项目交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参与了施工图纸会审,并进行了基础垫层等施工。同年12月1日,经招投标程序,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经建委备案(即备案合同),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同年12月31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即非备案合同),将结算方式变更为可调价。2018年1月,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因发包人拖延结算、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发包人按照非备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利息。
简介:2007年,福州的张先生打算在市区买一套房子,但在其中请银行贷款时却因资信过低无法获得贷款。但为了买房,张先生找到自己的朋友谢某,希望能够以谢某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等自己把贷款都还清后,再把房子产权从谢某转到自己名下,并付给谢某2万元酬金。于是张先生以朋友谢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了房产证。现在房贷还清了,当张先生找谢某商量过户事宜时,竞遭到了谢某的拒绝,谢某认为这几年来自己一直为张先生承担着风险,现在房价上涨,张先生还应支付3万元酬金,否则不将房产过户给张先生。而张先生则认为自己一直都按时偿还按揭贷款,并未给谢某造成损失,故来信咨询律师如何解决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