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翻开报纸,我们经常会读到许多类似这样的新闻:在宣传某个部门或某个地方在某位干部的领导下取得的成绩时,开头是一些例行的大话套话,接下来则是一组庞大的令人眩目而又“十分精确”的数字,文章的后面还不忘补上这样的话:“数字虽然是枯燥的,但它的确说明(反映)了某单位取得的显著成绩。”表明取得“显著成绩”的大量统计数字绘就了某些干部的“升官图”,铺筑了某些公仆的“晋爵路”。但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大概想不到,这些所谓经得起历史考验的数字其实虚弱得不堪一击。因为,它不是用科学的态度计算出来的,而是某些领导弄虚作假授意出来的。为什么如此之多的统计数字掺入了如此之多的水分?我们不得不探究那些表面上光明磊落其实并不
简介:一、我国就业统计存在的问题1.隐性就业:就业统计存在的突出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的关键阶段,国有企业改革既是原有体制淡出的最后障碍也是新体制建立的中心环节。在这一过程中,旧体制下国有企业中以隐性失业形式存在的大量冗员势必以不同形式显性化。其中一部分以下岗这种过渡形式表现出来。在解决下岗职工再就业、下岗与失业并轨的过程中,下岗人员中存在的隐陛就业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隐性就业并不是中国转轨经济中特有的问题。在欧洲的许多国家,失业率长期维持在较高水平,而又保持了长期的社会稳定,这除了就业统计口径的差别外,隐性就业是一个重要原因。如德国登记失业者中隐性就业的比例也达到40%。由于存在较高的统计成本,而这些国家的政府又能正确估量隐性就业水平,隐性就业的存在并不影响这些国家就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但是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隐性就业比例高、范围广,对再就业的影响相当突出。我国的隐性就业既存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也存在于一般的登记失业人员中,而前者尤为突出。无锡、上海、南京、北京、湖南等省市的典型调查表明,登记失业者中有60%的人员处于隐性就业状态,有30%以上的下岗职工存在隐性就业。
简介:法院司法统计作为司法绩效管理的基础和辅助方法.是一项重要的调查研究活动,对司法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据此作出预测。司法统计伴随着法院的成立和发展走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作为法院量化信息的主要载体.司法统计具有的管理、咨询、研究功能和指导作用,在法院工作中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处在令人堪忧的边缘化地位。从法院内部看,定位的模糊导致地位的边缘化;从社会环境来看,司法统计游离于国家统计序列之外。现有司法统计指标体系也确实不符合构建科学统一的绩效管理的要求。而司法统计的终极意义在于为法院审判管理服务,也就是要让统计数字说话,让信息对称.实现数字化、司法化的绩效管理。为改变现有司法统计边缘化的现状.笔者提出设立信息管理中心的初步构想,为司法统计寻求一条重生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