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的安全”概念强调普通人的安全和福利以及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和幸福。它已成为新的研究和政策议程的组成部分。人的安全从出现开始,就在中国学术界得到了讨论,但政府很少使用该术语。就政策领域而言,中国式“人的安全”路径的一个特点就是接受或发展了人的安全的思维并付诸实践,或是殊途同归,但不使用“人的安全”这一特定术语。然而人的安全的本质却反映在中国的内政外交政策中,并且随着国内政策思想而转变为“以人为本”。人的安全已经嵌入中国的安全思维中。作为理解、解释以及更好地分析安全的新视角,引入“人的安全”和“以人为本”是对研究和政策议程的一个积极发展。在中国语境中,尽管“以人为本”的原则并非人的安全最完美的对应物,但它至少表明,当处理国内外与安全相关的事务时,个人安全比过去更加重要了。比起接受“人的安全”这个术语本身,中国更愿意将人民的安全(和幸福)作为政策导向。“以人为本”和人的安全是互相联系和本质一致的。
简介:局限性是现实的人的基本规定性和重要现实。历史局限性、地域局限性、实践局限性、受局限性和局限事物性是人的局限性的几种典型形态。对它们加以梳理和分析,有助于具体深入地把握人的局限性,澄清相关模糊认识。
简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又称滞箱费),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项下,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及托运人超期使用集装箱而向承运人支付的费用;其收取先是规定干部门规章,后来形成一种行业惯例,海商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作为收取滞箱费的法律根据。集装箱的交接方式及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在海运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集装箱使用合同关系,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集装箱租赁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就滞箱费提出索赔的只有集装箱使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运人)。承运人公布的滞箱费费率,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应作为计收滞箱费的标准。滞箱费不存在设定赔偿限额的问题,在滞箱费过高时,责任方可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法院进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