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内地和香港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该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规定,下列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3.《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5.《中单人民共和国国籍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简介:改革开放初,深圳经济特区甫一创办,便融人邓小平倡导的实现四个现代化、实现中国统一这两大历史任务中。在香港回归谈判前后,深圳特区政治、经济内涵有明显发展。中国政府在与英国政府谈判中圆满实现了目标,在对深圳特区这个棋子的运用上也颇具匠心。深圳特区在国家全局战略中的位置由此奠定。深圳与香港回归问题渊源1949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指示,南下解放大军陈兵深圳以北樟木头一线,避免与香港的英国驻军发生接触。英国无意放弃香港。20世纪50年代,中共中央针对香港问题明确“长期打算、充分利用”方针。广东省领导人在看待深圳香港关系问题上并非一以贯之。政治气氛缓和时期,比如50年代中期和60年代初,一些人间或提出,香港和深圳属于城乡关系。
简介:中共中央党校和外交学院最近在京联合召开了“庆祝香港回归学术研讨会”会议认为,香港的顺利回归必将对香港的繁荣稳定、对内地的经济发展、对实现祖国的统一大业,都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首先,香港回归祖国将更加有利于香港的繁荣与稳定,对今后香港的长远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香港近二三十年的发展,以至于成为地区性的国际金融中心、贸易中心、航运中心和信息中心,除了自身因素之外,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内地的经济发展。中国内地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在国际上的地位日益提高,这是香港回归祖国,经济得以繁荣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有学者指出,内地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