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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在2012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中首次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概念,并在2014年公布的《环境保护法》及2015年公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细化规定。国家在立法层面不断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且在全国设立了77个专属环保法庭,并于2015年赋予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但2015年1月至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48件①。一边是国家立法支持,相关法律规定、配套措施层出不穷;一边是新设立的环保法庭案件稀少、门口罗雀,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事件、信访、上访屡见报端;公共环境保护作为社会热点有着巨大的诉讼需求,却无法在司法审判中得到有效释放,造成这种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数量、能力、意愿、监督措施的缺乏。在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中拥有环境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作为最优选择,在立法层面及司法实践中未获重视使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发展遭遇瓶颈。将环境管理机关确立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主体并建立与之配套的诉权监督机制是突破环境公益诉讼所面临现实困局的关键。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环境管理机关
  • 简介:本文以环境诉讼中环境权理论为素材展开论述,分析了环境权说、环境共同利用权说、集团利益诉讼论等不同学说,考察了环境秩序说的意义及其适用范围。在此基础上,概述了日本最高裁判所做出的国立景观诉讼判决的意义,进而通过对各种学说的批判考察,认为公害环境禁令诉讼当务之急是要件论,应当优先考虑私益诉讼。

  • 标签: 环境诉讼 环境权说 环境共同利用权说 集团利益诉讼论 环境秩序说
  • 简介: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案》(以下简称『新《环保法》』),首次将环境与健康问题纳入调整范围,确立了我国的环境与健康保护制度,这对於应对环境污染引发的人群健康危害、稳定社会秩序、保障受害人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 标签: 《环境保护法》 健康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保法》 人大常委会 受害人权益
  • 简介:绿色和平组织最近在阿姆斯特丹发表的一项年度报告中指出:在2000年极有可能出现全球性环境危机。全世界范围内,至今会有2.5万个植物与动物种类濒临灭绝的边缘,200万平方公里森林毁灭。这一预计结果的产生除源于地球自身演进变化的规律外,还在很大程度上与人类对环境的肆意圬染破坏和对资源不适度的开采利用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当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人类健康,阻碍经济发展,抑制社会进步的巨大压力和挑战的情况下,人类的环境意识也开始被敲醒,1972年联合国第一次人类会议通过的《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保护环境的全球性国际文件,它标志着国际环境法的产生。更多还原

  • 标签: 欧盟环境法 立法 国际环境合作 国际环境法 单一欧洲法令
  • 简介:由美国主导的TPP谈判将环境保护推上了新的高度,其在为建立一个高规格的亚太自贸区奠定基石的同时,也在无形中对中国形成了一道绿色进入壁垒。此次TPP协议环境章节的公众参与、争端解决机制和实体条款都颇具亮点,但与此同时也存在诸如执行力度弱等问题。中国若想要加入TPP谈判,公众参与制度和法律执行力度仍待加强完善。

  • 标签: TPP谈判 公众参与 争端解决
  • 简介: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现代环境权理论以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伴随着环境权的人权属性、宪法属性的探讨而逐步发展深化。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将人类在美好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充足生活条件的权利确定为一项基本权利。世界各国也对环境权进行了长期的关注和讨论,不少国家相继将环境保护条款纳入宪法或相关部门法予以规范。虽然中国宪法没有规定环境权,但已有保护环境权益之精神。环境保护法、民法总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使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得以具体化,而且为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现实的司法路径实现对国家和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

  • 标签: 环境权益 司法保护 人类生存发展 《人类环境宣言》 环境保护条款 中国宪法
  • 简介: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为寻找有效的解决方法,许多国家开始实施环境标志计划,并试图通过该种计划,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从各国现有的环境标志计划看,主要内容基本是一致的,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差别,如政府的参与程度不同,申请评审程序不同等。有些国家甚至将该计划作为一种贸易壁垒,限制别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发展趋势看,环境标志制度化、法律化的现象越来越明显。

  • 标签: 环境标志产品 环境标志制度 比较研究 产品标准 消费者 环境保护
  • 简介:环境权的制度保障是当代国家的宪法任务。考诸各国的法学理论以及司法实务,环境权的保障主要采取法律保障或间接保障模式。也即宪法的环境权条款不同于自由权,自身不具有直接的、可执行的效力,从而无法直接获得法院的司法保护。然而,间接保障模式对环境权益的考量和保护是不充分的。今后,在给环境权的概念进行清晰界定的前提下,应当努力克服环境权的"纲领性规定说"或"抽象性规定说",通过修宪或者宪法解释途径确认环境权作为具体性的宪法基本权利,从而有效地拘束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

  • 标签: 环境权理论 宪法解释 反射性利益 环境权益 行政公开 公民环境权
  • 简介:今年,我省民生工程扩容至三十三项,覆盖范围更广。每年初,广大群众都格外关注民生工程实施情况,不仅对近年来已经实施的民生工程进行评说,而且对新增的民生工程充满了期待,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本期“百姓呼声”选登一组有关民生工程的读者来信,里面既有他们对民生工程实施成效的肯定,也有着些许期盼。

  • 标签: 农村环境 民生工程 工程实施 关注民生 读者来信 评说
  • 简介:德国的环境保护,无论在政策、社会、经济、技术还是研究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准。在德国,环境保护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环境税费制度是其中具有间接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德国在这一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是对德国环境税费制度的介绍与评价

  • 标签: 税费制度 机动车辆税 石油税 《基本法》 联邦立法 环境控制
  • 简介:(2006年11月4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7号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环境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 标签: 环境统计 管理办法 统计管理
  •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了环境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环境侵权概念内涵,即指因人为活动而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进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环境权益等的行为。环境侵害包括环境侵权和纯环境损害,纯生态环境损害不包括在环境侵权范围之内。试图通过环境权或生态权理论的建构或者通过"纯经济损失"的法律解释方法将纯环境损害纳入传统私法救济路径并非可行。可行的路径应为借鉴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制订我国环境责任法,规定一定目录的企业、行业、场地、设施、装置等的所有者、经营者、持有者或占有者对其运营所致的生态环境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对此以外的情形承担过错责任。

  • 标签: 环境侵害 环境侵权 纯环境损害 无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归责原则
  • 简介:该书吸收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学最新的理论研究成果,并借鉴了环境哲学、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比较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环境与资源法学的基本原理与基本制度。尤其是对近年来环境资源法学界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如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环境权、公众参与等,都作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与传统的环境资源法学教材相比,本书在内容上突破了过去的环境法与资源法的界限,将两方面的内容进行整合,形成有机统一的体系。

  • 标签: 《环境与资源法学》 环境法 资源法 中国
  • 简介:有人说,他生命的价值在于对事业的执著追求和无私奉献。也有人说,他的奉献就是我们纪检监察干部的追求。十几年来,他在纪检监察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上,默默耕耘,无私奉献,以自己的言行验证了他“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为官,兢兢业业为民”的誓言。

  • 标签: 农七师 张国运 办案质量 三个代表 群众利益 纪检监察干部
  • 简介:在享有煤电之城、玛瑙之都美誉的阜新。在美丽神奇的海棠山下,检察机关这支维护司法公正的正义之,紧紧围绕阜新创建转型示范市、实现跨越发展的工作大局。认真履行检察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强化法律监督,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真正发挥了为全市社会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劈波斩浪、保驾护航的作用。

  • 标签: 阜新市 检察院工作 正义 海棠 维护社会稳定 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 简介: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刑罚处罚的'网络游戏外挂'相关的行为包括了制作运营网络外挂的行为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对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的定性存在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两种观点,由于刑法上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仅限于侵犯复制发行权的行为,而制作运营网络外挂行为虽然属于对网络游戏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但却不能认为是侵犯其复制发行权的行为,因此在现行刑法框架内,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是较为妥当的。但对于使用网络外挂牟利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在解释上是存在疑问的,同时将此种广泛存在的使用网络外挂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其刑事政策上的合理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 标签: 网络游戏外挂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复制发行行为
  • 简介:一、再犯的含义再犯是与初犯相对称的概念。初犯是指首次犯罪即被抓获而受到刑事制裁的情形。至于再犯,我国刑事法律未作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解释。就字面而言,再者,复也,再犯就是再次犯罪,重新犯罪,犯罪次数至少二次或二次以上。就再犯的范围而言,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三种,我国刑事法律中均有体现。狭义的再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刑事制裁,在刑事制裁内容执行完毕后,再次实施犯罪

  • 标签: 重新犯罪 惯犯 从重处罚 刑事立法 刑事制裁 刑事法律
  • 简介:“社会危害性”没有揭示罪量要素的本质。罪量要素是违法的程度要素,既包括客观的违法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违法要素。但是,罪量要素不是责任的程度要素。罪量要素在立法上具有不可避免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因素不是立法过于粗疏的表现,因为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语境依赖导致语义具有不确定性。罪量要素不是我国刑法的创举,其具有超越实定法的存在基础。罪量要素具有逻辑学上的划分依据,是谦抑主义的要求,也是刑事政策的技术考虑。

  • 标签: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现状 剖析 完善 路径
  • 简介:过度维权行为是维权的一种方式,在一定条件下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因为,以向媒体曝光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与单纯向新闻媒体投诉只是将问题曝光于社会的性质是不同的,已符合敲诈勒索罪手段的威胁性;高额索取他人财物,在不能证明其要求具有合理性时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只要存在侵权纠纷的原因,就能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违法阻却事由。

  • 标签: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罪 刑法评价
  • 简介:过度维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行使权利范畴。行使权利通常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超出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一边界时,其行为已不是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行为,滥用权利可以构成犯罪。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是行为人所主张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合法的场合,属于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不合法的场合,可能构成财产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三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且在手段非法的场合,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 标签: 过度维权 敲诈勒索罪 刑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