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4年BG案在美国最高法院作出了裁决,这一裁决预示着第一次有内国国家法院审查了ICSID裁决的合法性问题。这就造成了另外一个问题,基于纽约公约的承认与撤销外国仲裁裁决和ICSID公约拒绝其他非ICSID公约提供的救济方式之间的冲突。ICSID本身在一贯以来的裁决和废除申请机制中,扮演了并不友好的角色,使得其自身独立性和公平性让人质疑。因此,美国的审查虽然不是世界上审查国际仲裁的先例,但仍旧给予ICSID这种本身提供救济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裁决的权威性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为此,中国投资者有必要警惕此种国内审查给既定的国际投资仲裁纠纷带来的不确定性。
简介:1989年,盖拉等40名居住在意大利一家高风险化工厂附近的居民,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诉讼。申诉人指控,意大利政府未公开该化工厂的经营活动风险以及突发事件中应遵守的应急程序等信息,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生命权)和第10条(表达自由权)。欧洲人权法院判定,公约第10条没有规定公共当局的环境信息公开义务,故意大利政府未侵犯申诉人的表达自由权。但严重的环境污染会直接影响个人福祉、妨碍个人享受自己的家园,而政府未公开相关信息将导致申诉人不能充分评估其所面临的环境风险,进而损害申诉人为《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保障的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尊重的权利。鉴于已确认对第8条的违反,法院对本案中生命权是否受到侵犯作了回避判断。
简介:摘要审判实践中,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重合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否建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成为近年来争论的热点。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杭州西湖、宁波鄞州等几家基层法院设立试点开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试点工作,并于2010年审结全国第一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且鄞州区法院出台了《行政附带民事案件审理操作规程》,取得了较好的阶段性成果。但在探索试行几年后,该制度即遇冷进入瓶颈期,出现了鲜有当事人申请和法官不愿合并审理的情形。就上述情形,笔者就该制度是否有设立的必要性在诉讼目的、诉讼效益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肯定的分析,该制度在当下仍有推行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同时笔者通过对当前遇阻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设立行政审判二庭、建立混合合议庭制度、加强法官释明工作等意见和建议,以促进该制度更好的发展。
简介: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区法院)地处无锡东南角,现同时挂牌无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从2000年12月28日建院以来,辖区面积不断扩大,案件类型日益增多,案件数量每年以20%-30%的速度递增,审判任务压力十分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严峻。面对新时代的召唤和挑战,新吴区法院全体干警只有主动应对,迎难而上,以解放思想为抓手,以民众企盼为目标,以履行职责为方向,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品牌建设为载体,求真务实,不断进取,才能圆满完成各种工作任务。在现阶段,尤其要在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保障高质量发展上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使新吴区成为各类经济主体最活跃、最有发展前景的创业天地,也成为全市创新发展的主力军、领头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