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人的“自私”行为和“公德”缺乏,不是一个筒单的道德现象,它的“不道德”获得了一种“道德信念”的强烈支持。回溯历史可以发现,这个道德信念的制度背景和基础都带有明显的“公”的性质:中国农业产权的显著特征是“公”;中国社会分配的调节制度是“公”;中国文化的基本观念是“公”。在这个“公”与“私”的悖论之后,其逻辑转换的关键点是个体权利的极端缺乏。作为历史长期演化的产物,“私心”虽然不应该受到过多的道德道责,但却十分不利于中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扩大个体对生产资料的支配权;收入的调节问题则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社会化保障制度来解决。在此基础上,弱化“分配正义”,发展出承认个体交易选择的“交换正义”,牢固地确定个体的私有权利。
简介:自司马迁在《史记》中提出《庄子》“剽剥”儒家以来,儒者们就一直被如何化解庄儒矛盾的问题所困扰,以致史上废庄、斥庄之声连绵不绝,甚至宋朝苏轼不惜采取化庄为儒之方式,而且还希图通过伪作的判定来彻底化解庄儒矛盾。但到晚明时期,《庄子》的真伪性问题,却在学人们的视域中呈现出多样化的相状,即有的学人认为,内、外篇为庄子所自著,而杂篇则渗有后人之伪作;有的学人认为,《庄子》只有内篇为庄子所著,而外、杂篇皆渗有后人之伪作;还有的学人认为,内、外、杂篇都窜入了后人之伪作;又有些学人则对当时思想界的疑庄之风提出了批判。无疑,晚明学人在对《庄子》篇章真伪的判定背后其实都蕴含了学者们各自不同的心境、观念体系、意图与视角等。
简介:邻避设施整体公共效用与局部负外部性影响的二元冲突是邻比冲突治理必须考量的核心问题,邻避设施公共效用的必要性强弱、设施局部负外部性影响的破坏性程度以及设施设址的环境正义伦理,应是决定邻避设施设址决策的关键变量,由此可以建立邻避设施设址决策净值的简约分析框架。环境哲学关于人和自然关系的基本逻辑要求应从严判断邻避设施负外部性影响的破坏性程度,变受害者负外部性影响举证责任为受控者否定性结论举证责任。虽然邻比冲突治理中的公民参与无法确保邻避设施得以成功建设或运营,但政府引导的公民参与比将公民排除在邻避设施设址政策过程之外更为必要和理性。即便面临诸多质疑,补偿回馈机制对治理邻比冲突具有实践必要性和伦理正当性,有助于提高邻避设施设址接受度,能促进邻比冲突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