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学前教育具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新一轮教育体制改革中,学前教育中的经费与条件保障、课程安排与教学秩序、幼儿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幼教机构的监管、学前教育收费、民办幼儿园等都是亟待法律规范的重点问题。作为基础教育的第一环节,学前教育同样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必须以公共性作为学前教育法律的基本价值,积极促进学前教育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协调。针对学前教育需要规范的重点问题,设计相互协调和统一规范的包括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经费投入体制、以体现政府职能为重点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与幼儿保育与启蒙教育相适应的幼儿园评价制度、幼儿教师分类管理制度、以政府资助为主的幼儿资助制度和学前教育问责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
简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扩张负面功能等问题,故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各国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有以下共同点:通过对预付卡的监管来规制预付式消费;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并用;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各国规制经验的情况下,根据预付式消费实践及国情,建立富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层次较低、规制不全面、实施效果差等缺陷。因此,应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预付卡发行制度,设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定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
简介:释明权,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救济当事人因辩论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者有矛盾、或者不正确、或者不充分时,法院可以依据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及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澄清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相关的证据问题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查明案件事实的权能。对释明权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等司法解释中有个别条文对其加以规范,但这些条文对释明的内容、行使方式、时机、效力等内容或者规定过于简单,不够明确;或者存在漏洞,远远不能适应法院审理案件的客观需要。本文以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为基础,对释明权的行使范围、方法、适用范围、释明程度、救济机制等释明权制度的核心内容提出完善意见。
简介: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设专节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从而实现了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化,并且立法规定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无须"转化"。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授权性规定解决了公安、检察机关使用时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使用条件、对象以及审批程序、权利救济等基本问题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缺乏必要程序规制的情况下,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必然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存在着滥用的巨大风险。为了防止技术侦查措施成为脱缰的野马从而危及个人基本权利,有必要将技术侦查措施分为纯正技术侦查措施和非纯正技术侦查措施。由于纯正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更容易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侵害,且侵权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应将其作为规制的重点,主要应从案件范围、使用时间、使用对象、使用期限、决定和执行主体、执行程序、监督措施、权利保障等八个方面进行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