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引言现代各国大量推行的量刑前社会调查制度。发端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但其适用范围已远远超越这一范围。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领域的社会调查制度,是对过去不少地方所探索、实行的量刑前社会调查制度的肯定。量刑前的社会调查,是指通过系统调查了解被告人犯罪前的相关信息,包括其成长环境、人格品质、日常表现、教育经历等情况,以揭示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评估其再犯可能性,从而为法庭审判尤其是量刑提供参考的活动。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对于法官正
简介:理论和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明确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对此类罪犯罪构成要件之处置行为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污染环境罪是一种包含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实害犯,其所保护的法益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环境本身。严重危害可能性是指对传统法益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对生态环境自身而言则指已经发生环境污染。解读“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第5项中的处置行为时,应将实施于企业特定空间范围内的各种处理行为排除在外,否则,将不当扩大污染环境罪的处罚范围,并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