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法律是什么"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法理学。哈特"法理学"的特点是"描述性"与"中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二阶"理论,其无涉道德评价;德沃金"法理学"的特点是"评价性"与"证立性",是关于法律的"一阶"理论,其关涉道德评价。哈特"法理学"的最大问题是,从法概念中剥离道德,导致不能为法律合法性提供辩护;德沃金"法理学"的关键问题是,用道德对法律合法性进行审查,易于消解法律的独立性,丧失法律的权威性。故此,为维护法律的合法性与独立性并存与统一,可借鉴富勒的"法律内在道德"观念,尝试性地区分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将法律的合法性审查标准限缩在法律的内在道德之中,并借鉴康德的"可普遍化检验"原理,将通过普遍化检验所形成的可普遍化原则作为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判断标准。
简介:面对民国时期的严峻房荒,市政学家和法学家们均希望引进西方住宅法以求解决。在时间上,以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为界。此前对西方住宅法的介绍以市政学家为主,在内容上也以房屋建筑等技术性法规为主。在土地法颁布之后,则以介绍外国房屋救济立法为主。在抗战爆发后,学者们又及时引进了一些外国战时住宅立法的内容,并为立法机关所采纳。就内容上来说,与民刑法移植偏重大陆法系不同,在住宅法的介绍和研究中,则英、法、德三国并重。美国住房法制尚未引起注意,而且常作为反面例证。这很大程度上是和各国本身法制发展状况相关的。在方法上,在1930年土地法颁布之前,基本是单纯的介绍,在土地法颁布之后,则在一定程度上开始了住宅保障的比较法研究。在现在看来,当时对于外国住宅法的介绍和研究都有待深入,一些名家的著作中甚至还存在重复的现象。但在总体上,其基本方向是正确的,所产生的效果也是积极的。其制度建设在整体上也超越中国传统的相关法制,有着不可磨灭的价值与贡献。对于近代法制移植,也应该坚持这一立场,不宜将当代法制建设中的不良倾向与后果简单归咎为前人的偏颇与西人的误导。
简介:<正>二战以来,随着西方国家对经济活动干预的加强,诸多的涉外经济管制立法,如反托拉斯法、禁运立法、银行、证券及外汇管理法等,应运而生,各国在运用这些经济立法调整涉外经济关系时,不但针对发生在本国域内的行为,而且把它们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域外,由此势必引发与其他国家法律及政策的冲突。各国经济立法域外适用冲突现象的出现和发展,严重地影响了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进行,从而引起各国学者的普遍重视。早在1984年,国际商会就专门成立了一个名为“国内法域外适用委员会”的机构,对这一问题加以调查和研究。现在,各国经济立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已成为当代国际经济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简介:西方马克思主义是指除了经典马克思主义和列宁主义之外的马克思主义.其特征是:在形式上,它是多线索、多形态展开的理论形态;在内容上,它既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也批判传统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方法论上,它突出了其法学理论的非无产阶级的主体性倾向.从总体上看,它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时期:思想准备时期(19世纪末--20世纪20年代);创立时期(20世纪20年代--30年代);发展时期(20世纪30年代--70年代);'多元化'时期(20世纪80年代至今).它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扩大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的视域;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资源;有助于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