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建立健全政府引导基金的要素匹配机制。(1)事权方面。当务之急是合理、明晰地界定政府的支出责任范围,从而才能明确政府引导基金真正用在哪里。综合考虑国家战略、政府目标、政府职能定位,通过中期财政规划等途径,进一步明确政府事权,让政府引导基金有的放矢。再者,应当重新划分政府在引导基金中的事权范围,明确政府的职责在于引导,而非主导和指导。投资、运营等市场属性的事权交由市场化的投资主体,政策目标设定、行政法制监督等政府属性的事权交由政府。政府不能以行政手段干预引导基金的专业化管理,但可以通过实行“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审批清单”、“监管清单”等加以引导和监管,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简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建立和完善这种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让市场取代计划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无疑是最重要的,与此同时,积极、合理而有效的政府干预也是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除了通常意义上的宏观调控,即基于凯恩斯主义而采取财政或贷币手段进行反周期干预之外,政府还可以进行相对“微观”的干预.而且,这种“微观”干预是更为经常和持久的.在西方国家,“微观”干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实行国有化,政府直接介入生产经营活动.西欧国家多采用这种形式;一是实现政府管制,政府不直接介入生产经营活动,但对私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些监管和限制,美国多采用这种形式.本世纪七十年代之后,政府管制这种形式由于其相对优势而倍受关注.因此.合理地确定政府管制的范围和方法,对中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