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社字[1998]94号)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对进入本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人员、非正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及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作如下调整:
简介: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建立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本市单位在贯彻实施《关于调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3号文]后,对单位上一年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