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科技的发展,民用无人机日益普及并广泛被运用于生产和生活中,为人们提供便利。与此同时,黑飞事件频发也给公共安全和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使规范无人机飞行活动显得越来越紧迫。在黑飞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且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成慑力的背景下,应对严重威胁、损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黑飞行为采取刑事处罚措施,以提高威慑力。当然,并非需将黑飞行为作为一个单独的罪名写入刑法中,也不需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外降罪,相反,黑飞入刑也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适不同情况将行为归纳于现有罪名的罪状之中,按照犯罪构成要件分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扰乱交通秩序犯罪和侵害国家秘密犯罪等。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不断加强。但是,中国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仍较高。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成为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这与我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治模式即以刑法为主导的控制型经济管理模式有关。在这种经济模式之下,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最大风险。中国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计划经济传统的惯性影响;有的刑法条款高含风险;从众心理增加了刑事法律风险;对中国刑法特点的不重视加大了刑事法律风险;违法和犯罪没有严格区分,违法问题极易变成刑事问题;刑事司法实践的问题加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相对于民营经济,国有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相对宽松。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在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中确立以民法为主导的市场模式。
简介:犯罪学这门横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大领域的百科知识式的学科,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医学,这一命题是理解犯罪学学科性质的新思路,是犯罪学理论研究走出迷思的途径。以“除恶防害”宗旨服务于社会的犯罪学理论和以“除病消灾”为宗旨服务于人类的医学具有相同的思维模式,这是理解犯罪学在学科性质上属于社会医学的主要根据之一。将犯罪问题看成社会疾病,原本就是犯罪学和社会学产生以来就有的思想,但由于传统的思维定式和刑法学理论的强势地位,导致犯罪学理论沦为刑事科学的附庸。因此,它的这一闪光思想未能使刑罚主义在治理犯罪的实践中让位于医学模式,从而形成了犯罪学理论愈发达,犯罪现象愈严重的奇怪现象,这说明犯罪学理论还未达到应有的科学程度和影响显著的社会地位。因此,需要依据犯罪学的性质要求进行变革,以充分发挥其效能和取得医治犯罪的理论主导地位并服务于社会。犯罪学理论和学科,既然属于医治社会疾病的理论和学科,那么,它对于专事处理“犯罪”这一社会病患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必然起积极的推动作用。
简介:数据化为基础的信息网络社会具备显著的间接性特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以行政裁量取代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责任的规范判断,突破了消极责任原则的约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创设了间接刑事责任。应当坚持刑法中的消极责任原则,将本罪修正为“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量刑情节。在预防性司法的理论进路下,应在社会风险管理的整体意义上理解犯罪风险预防,以《网络安全法》第74条为基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规制对象,构建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来说,在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间接故意或过失时,适用“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能明确认定其主观责任时,充分发挥刑法规范的积极调控功能。
简介:考察刑事法律关系,应当把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综合起来,并且放到整体法律关系背景之下。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意义只有在整体法律关系有机体中才能体现。揭示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间以及二者与整体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可以引导人们从新的视角重新思考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问题,解决长期以来对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