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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的,从重处罚。”而刑法65条1款又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笔者发现有些案件既符合刑法65条一般累犯的规定,

  • 标签: 法律适用问题 刑法 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罚执行 从重处罚 有期徒刑
  • 简介:世贸组织成员方可以援引例外条款使其实施的限制性贸易措施获得正当性,美国博彩案作为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14条1款的第一案,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应为成员方的国内事项,并由成员方自行对其作出判断;不过成员方的这种判断权不是完全的,而要受到争端解决机构的检验。成员方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应当善意地寻求合理可行的替代措施,且其措施不能是任意的或不合理的歧视,也不得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各成员方援引该例外条款的可能性增加,并可能会涉及人权因素和域外影响力。

  • 标签: 服务贸易总协定 公共道德 公共秩序 必要性检验 非歧视
  •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134条2款首次将"决议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类型纳入立法规定当中。与合同、共同行为相比,决议行为在主要适用领域、意思的形成和表达方向、调整的法律关系、效力范围等方面都有其显著特性。基于决议行为是由成员人数众多的团体作出的,考虑到效率价值,其意思形成仅要求人数或资本"多数决",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意思一致相比较为宽松,因此正义价值对决议行为在形成程序、成员表决意思、"少数者"的权益救济提出了更高要求,以促使决议行为的意思在最大程度上符合所有成员的共同意愿。我国立法也对决议行为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决议事项、决议程序、决议主体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尽管决议行为的意思形成有其特殊性,但其生效要件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致性。不过,在效力瑕疵类型上,《民法总则》第六章第四节只是明确规定了无效和可撤销两种,在此应借鉴《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确认的决议不成立之诉,将决议行为不成立这一效力瑕疵类型理解为现行《民法总则》立法框架下的默示性规定,确定决议行为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三分法"格局。另外,决议行为作为团体内部行为,它的成立、生效与否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 标签: 民法典 决议行为 正义价值 效力瑕疵 善意第三人
  • 简介:《担保法》自公布以来,其在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等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适用过程,《担保法》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0年通过了《担保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弥补法律漏洞,解决法律条文的冲突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同时又产生了新的问题。保证方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通常方式,还是以一般保证为通常方式;保证期间到底能否中断,是保证制度中比较重要的内容,直接决定着保证人的权益,但我国《担保法》及其解释对此问题并没有解决。该局面不利于保证制度的发展,立法机关应加以完善。

  • 标签: 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 中断
  • 简介:依据我国《宪法》19条5款的规定,普通话相对于方言和民族语言具有特殊的宪法地位——普通话条款的规范内涵明确指向了国家目标条款的规范效力。国家法层面的节制态度并不影响语言成为国家和宪法学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语言问题的宪政立场首先表现为作为人权的语言权在宪法以基本权利形式的具体展开与功能建构,其次则是由国家目标条款所形成的国家任务,而其背后蕴藏的更是对语言形成自我决定与自我实现功能的认识。

  • 标签: 普通话 语言权利 国家任务 基本权利
  • 简介:为解决立法需求不断增加而立法供给不足的矛盾,《立法法》在72条2款大幅度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的范围,赋予了所有设区的市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为此,切实提高立法技术就成为这些地方立法权实现优质行使必须积极面对与破解的重要课题。

  • 标签: 立法 法地方立法 立法技术 立法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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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17条2款关涉相对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围绕此问题,"罪名说"、"罪行说"、"行为+罪名限定式"、"罪行罪名选择说"、"犯罪构成说"等理论相继提出,但都未能实现"罪行"到"罪名"的合理沟通。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存在着多层次的犯罪观,在该体系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是有责性的要素。17条2款规定的"……罪"即是"客观的犯罪"——该当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不法)。"客观的犯罪"既决定着有责性阶段不法的评价范围,也决定着行为的性质即罪名的确定。

  • 标签: 罪行 罪名 犯罪构成理论 犯罪论体系 客观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