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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2005年7月21日财税[2005]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8月1日起取消税号为81110010未轧锰、锰废碎料、粉末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特此通知。

  • 标签: 国家税务总局 具体执行时间 税号 国家税务局 财政监察专员 碎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