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儒家一直被尊为历代王朝的正统思想,并有众多儒家之伦理被逐渐直接或间接纳入国家法典之中。但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儒家之外尚有释、道等外来或本土的思想流派也在这片土地上发扬、流传。以外来宗教中影响最大的佛教为例,其与儒学曾发生一些冲突,其中较为显著的是后者对前者"毁人伦"的批评。作为被"儒家化"的历代王朝法典,深受儒家伦理的影响,在与宗教管控有关的部分,自然也表现出与儒佛冲突相对应的一些对佛教的限制(而非禁止)。如《大清律例》中,这样的律文主要有"称道士女冠"、"私创庵院及私度僧道"、"僧道拜父母"三条,从唐迄清,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三个条文有所流变、损益,但其限制佛教的立法意旨始终一脉相承。佛教在中华大地上这种"限而不禁"的国家宗教管控政策中发展演变。
简介:整个西方哲学的历史可以看做是一部“形而上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史,作为“第一哲学”的形而上学本来具有伦理学的旨意和目标:寻求存在之意义,但由于其定位于“理论”(思辨)而使得“存在”的意义经过“知性”的“范畴化”而失去其“实存”的生命本质,从而第一哲学与伦理学分离开来。但“实体论”在斯宾诺莎那里,“存在”的本质被置于“实存”中重新思考,而“自因”的“实存”作为神或自然的“自由”存在的存在论意义获得了肯定,因而人作为神的存在样态的伦理意义也能在这种实体论的存在样式中得到重新思考。因此,“实体论”作为“伦理学”不是斯宾诺莎《伦理学》的一个部分,而是其从存在论意义上对第一哲学作为伦理学之命题的原创性思想,这一思想对于我们重新思考第一哲学与伦理学的关系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简介:迄今为止,我国对法律制度废止时的制度善后并没有确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流程。废止一项法律制度犹如从制度灌木丛中连根拔除其中的一株灌木,涉及的基本问题有三个:为什么要拔除,这可称为制度供给;如何干净彻底地拔除,这可称为制度实施;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填补拔除后出现的空白,这可称为制度创新。制度供给的理性建构主要包括确定制度供给的主体、说明制度废止的理由、阐明制度废止的法律依据、明确制度废止的形式等;制度实施包括正向度的制度配套和反向度的制度清理两个部分;法律制度废止后并不必然引发制度创新,如果需要创新,则创新后的制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简介:以成功解决环境治污的德国为考察对象,试图从经济学视角分析其环境治理排污费的制度设计及其实践效果,以期为我国当下的环境治理提供有益鉴借。研究发现,德国排污费制度与庇古税及鲍莫尔一奥茨税存在理论相异性。真正使德国排污费制度产生强大治理功效的;不是某单一理论或手段使然,而是价格差模型与目的税模型混合构造的结果。即直接规制、排污费、补助金等三种政策手段组合发力成就了德国清洁的自然生态。因此,在治理污染的制度设计中,对政策手段的分析与运用,我们应突破单一的政策分析定势,尽可能设计出精密而有效的政策模型组合体,并结合其他诸如社会分配等现实要素。以实现我国排污治污高水平、高效率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