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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个结果
  • 简介:201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该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推选经过、裁判要点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论证和说明。

  • 标签: 医疗案件 社会 危害 最高人民法院 参照适用 案例
  • 简介:宋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远程视频的方式实现证人“出庭”作证,并由二审裁定予以维持确认的代表性案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类似案件启动证人远程视频作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

  • 标签: 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方法 司法适用 作证 视频 远程
  • 简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入'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使得该罪名的口袋效应进一步扩大,在'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解、刑法解释的方法以及刑法与刑事政策的关系等方面均值得反思。'其他危险方法'在特性上应该具有及时性和直接性,程度上应该与放火、爆炸等具有相当程度的危害后果,具有难以控制性和恐怖性;在刑法解释边界上,需合理处理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的关系;在司法层面应该坚守'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河南'瘦肉精'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妥当,应该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 标签: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口袋效应 刑法解释 刑事政策
  • 简介:在多因一果造成的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特殊体质情况的存在或者介入,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刑事责任出现较大争议。一般认为,准确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应该在构成要件内对行为进行价值判断。我国刑法学理论中危害行为的有害性特征已经包含了对行为的价值判断,可以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评价意义,没有必要在其他层面再进行类似评价。针对目前有害性特征的判断相对模糊的情况,可以在方法论意义上借鉴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具体规则以确定有害性。

  • 标签: 特殊体质 危害行为 有害性 客观归责
  • 简介:犯罪类型本质分析是犯罪治理必要前提,在电信网络犯罪新形势下,加强电信网络犯罪类型结构及其对策研究极具现实意义。伪基站犯罪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电信网络犯罪,与传统电话诈骗相比,伪基站犯罪具有更多自身"比较优势"。同时,电信网络犯罪的主要危害类型不是一种线性发展演变结果。从长远来看,目前电信网络犯罪治理,当务之急是战略问题而不是战术问题。因此,保持战略定力、坚持差异化打击和持久战,对遏制当前持续高位攀升电信网络犯罪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 标签: 伪基站诈骗 电信网络犯罪 类型本质 反思与对策
  • 简介: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确立,在我国刑法史上是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但是这一原则,在新刑法典中,没有被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其基本的要求,它对犯罪概念的确立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标准;罪刑法定原则面对规范标准和社会危害性标准,在界定犯罪时必须作出明确的价值选择;新刑法中犯罪概念的缺陷,充分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标准的冲突,而规范标准是在罪刑法定原则前提下,界定犯罪概念的理性选择

  • 标签: 罪刑法定 社会危害性 犯罪 冲突
  • 简介: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是对行为人予以处置的法律基础,社会危害性属于行为的范畴,而人身危险性属于行为人的范畴。社会危害性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决定因素,而人身危险性是影响法官裁决结果的一个或然因素,与社会危害性相比,其只对量刑发生次要作用。劳动教养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作为对其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原因,其法理依据薄弱,法律地位不明。将劳动教养化解到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以非刑罚处罚和保安处分措施予以代替,符合法律发展的逻辑。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人身危险性 劳动教养 保安处分
  • 简介: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他危险方法"被不断忽略、"公共安全"危险性被直接推定、法官习惯以量刑反制定罪的"司法图式",司法适用者应重新构建裁判规则。应构造立法上典型案例的"整体景象",从中提取核心的评价要点,并据此对非典型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差距进行测量。法官应从社会理性人的立场出发,置身于案件的具体场景中,依据类型比较和等置模式之方法,完成本罪的评判。

  • 标签: 其他危害方法 具体危险 等置模式 类型比较
  • 简介:因户口未落实而无法补办身份证的当事人,以本人照片、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暂住地地址,出资购买了假身份证,并用假身份证坐飞机、应聘工作、申领银行卡等。对该当事人适用刑事处罚是不合适的,基于刑法效益性、谦抑性、人道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出罪功能及期待可能性考虑,对其适用行政处罚显然更科学和准确。

  • 标签: 伪造身份证 犯罪认定 社会危害
  • 简介:<正>饮酒驾驶的危险行为在主观心理、客观行为和结果上可能呈现出多种形态,《刑法修正案(八)》使得原有的罪名关系出现了变动,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导致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出现错综复杂的罪名关系。对此必须进行小心翼翼地分析,确保对具体案件的正确定性。《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理论界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目前,统合各方学说,全面分析危险驾驶行为、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之间关系的时机已经成熟。危险驾驶行为能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能构成,在何种情况下构成?这需要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首先是在没有发生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4条的关系;其次是在发生了严重实害结果的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与《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关系。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多被司法实践误读,因此也值得我们认真考虑。

  • 标签: 危险驾驶 危害公共安全 故意杀人罪 间接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 简介:<正>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主要内容。答:《解释》共有十一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是规定了对明知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所获取的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 标签: 刑事案件 量刑标准 罪等 控制计算机 《解释》 信息系统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5月2日

  • 标签: 刑事案件 检察委员会 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情节严重 刑事处罚
  • 简介: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方式,不过将流通环节纳入规制范围,不能够包含于"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行为应扩大解释为"使用";行为人在"运输"、"贮存"以及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时,应针对的是"用于销售的食品"。另外,行为人实施上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作犯罪处理。

  • 标签: 类推解释 “掺入” “待售食品” “但书”
  • 简介:(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200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7]5号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 标签: 具体应用 刑事案件具体 办理危害
  • 简介:<正>1.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2.法释〔2013〕12号3.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

  • 标签: 刑事案件 定罪处罚 食品安全标准 符合安全标准 情节严重 刑事处罚
  • 简介:本期【实务见解】登载的是关于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个判例的裁判要旨。从1999年到2010年这十年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中公布的,关于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指导性案例,总共也只有这三个判例。仅仅这一点,就足以凸显它们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和理论上的考察价值了。

  • 标签: 交通肇事罪 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